第四節 公眾參與的功能(2 / 3)

1.4.4 有利於改變公眾態度

在實踐中人們往往存在一種認識誤區,認為不同利益群體存在需求差異難以協調,公眾參與往往會導致決策的困難。甚至一些行政機關把積極要求參與公共行政的社會公眾當做“社會不穩定因素”、“好事之徒”或“刁民”,而不是視其為自己決策的輔助力量。事實上,社會心理學研究揭示了這樣的原理,參與有助於參與者轉變態度,以至於發展出了被稱為“態度轉變理論”的學說。因為參與能使人們了解事情的更多信息,對事物有了全麵的認識,為理性思考提供了基礎,所以經常被作為改變公眾態度的手段來使用。實際上公眾在廣泛參與和討論過程中容易摒棄極端意見,而形成一致看法,“參與決策的人們更有可能支持那些製定與執行那些決策的機構”,因此,行政行為因公眾參與而增強了合法性和可接受性。而與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可接受性的提高相伴隨的必然是行政效率的提高。此外,團體的存在也可以通過對個體的影響力來改變人們的態度。因為個體對自己所屬的團體具有認同感,希望同團體保持密切的關係,因此他們願意接受團體的規範和壓力,表現出符合團體要求的態度和行為。社會學家哈貝馬斯交往理論主張在生活世界中通過對話交流、交往和溝通,人們之間相互理解、相互寬容,就能夠在思想上達到一致,在行動上友好合作,無論是科學真理、道德真理還是政治真理,都是理性的、自由的個人所組成的共同體通過不斷探索而終將獲得的知識。在這一探索過程中,共同體中的每一位成員都必須參與討論和對話,從而達成共識。他的這一理論為公眾參與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論基礎。農村土地征收、流轉涉及多個利益相關者,他們各自的需求都不相同,矛盾和衝突必然存在。公眾參與可以讓矛盾雙方友好地協調解決問題。如有的農民非理性地阻止征地,但是當他參與進來,了解征地的過程以及征地方案和征地補償方案的製訂實施,聽取他人的想法和要求,同時明確自己的利益和得失,在權衡之後他就容易改變自己原有的態度。而且,在群體壓力下也往往出現服從或從眾行為。雖然有時這是一種比較被動的態度改變,但卻可以減少矛盾,保障決策和方案的順利進行,提高了工作效率。所以,諸如土地征收、流轉等事情從一開始就讓相關利益群體參與進來,並充分利用他們各自的資源和才智,將有助於事情的順利進行。如果他們沒有參與的行為,沒有發言權,隻是被動地接受政府和專家學者的安排,那麼就很容易激發各種矛盾,影響工作順利進行,甚至可能引發不安定因素。所以,公眾參與是轉變參與者態度、形成一致認識和推動相關工作順利進行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