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公眾參與的研究現狀(3 / 3)

公眾參與類型影響了參與的程度,公眾參與並不都對所有方麵的政策向題都帶來積極的效果。所以,在決策中,如何來界定參與的程度,即究竟需不需要公民參與,如需要,應該如何確定公眾參與的廣泛程度,應該與公眾分享多少決策的權力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對於這個問題,約翰·克萊頓·托馬斯認為應該根據成本收益問題來衡量。李圖強也認為要有適度或均衡的公民參與(其是以如下標準為特征的),公共利益是一種適度的共識、均衡發展的公民參與、公民參與要以公民個人自主為基礎、適當的信息公開、搭便車以及消極存在的問題、追求官民合作的關係。羅賓遜和羅蘭在為西澳大利亞地方政府協會提供荒地恢複中的公民參與計劃谘詢時,運用了兩個決定公民參與度的工具:耶頓-弗洛姆決策樹和公民參與矩陣。耶頓-弗洛姆決策樹來源於領導-參與理論,共有五種參與的程度:告知、谘詢、分散的團體參與、整體參與和夥伴關係。並提出六個問題,根據問題是與否的回答一層層地更替,最後得出一個一個參與的程度。公民參與矩陣根據對下列兩個因素的評估來決定合適的公民參與程度:政策問題內在的風險,例如潛在的經濟或社會負麵影響;公民所要了解的信息的複雜程度。有相關的問題來幫助確定政策內在的風險程度和信息的複雜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