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學者對公眾參與的某些方法進行了較為詳細的研究。戴月以常熟和湖州兩個規劃項目為例,分析了在城市規劃項目中采用民意調查這種參與方法對規劃設計和實施的促進作用,認為如果要借助民意調查來進行公眾參與的話則需要一定的資金支持和人力保障、市民整體素質需要好一些、規劃師要有對調查結果進行分析判斷的能力,但是仍需要探求更多的中國式的公眾參與方式。陳發桂對聽證會的功能、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進行了較為詳細的研究,認為聽證會的製度缺陷嚴重影響了公眾參與政府公共決策的程度,使聽證會製度在確保決策民主化方麵的功能流於形式。劉毅等人對利用公眾調查這種參與方法對城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進行了研究,並製定了詳細的研究框架。
一些學者也對參與方式的選擇標準做出了研究。程琴認為在選擇公眾參與的方式時,要考慮公眾參與的數量、特征、與參與者的利益相關程度、參與內容的性質和參與所需的時間和費用。約翰·克萊頓·托馬斯在《公共決策中的公民參與: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與新策略》一書中,將公民參與的具體途徑分為四類,並談到了與之配套的公眾參與方法:以獲取信息為目標的公民參與,包括關鍵公眾接觸、由公民發起的接觸、公民調查等方法;以增進政策接受性為目標的公民參與,包括公民會議、谘詢委員會、斡旋調節等;以建構政府與公民間強有力合作關係為目標的公眾參與,包括領導人認可,培養知情公眾、相互學習以及政府支持等;公民參與新的高級形式,包括申訴專員和行為中心、共同生產、誌願主義、決策中製度化的公民角色、保護公共利益的結構等。由此可根據參與要達到的目的來選擇參與的方法和途徑。台灣著名學者江明修對公民參與的途徑,提出了五個落實的途徑:參與社區發展、傾聽民眾心聲、基層行政組織、代表性行政組織和公私協力合作。
1.3.4 關於公眾參與類型和程度的研究
公眾參與類型因涉及的範圍、層次都相當複雜,所以專家學者也提出了很多不同的看法。Eidsvik依據參與民眾對公共事務的參與過程和影響程度大小製定了五種公眾參與模式:通告模式(由政府作決定後,再通知民眾遵行,為傳統最常使用的方法,民眾幾乎沒有參與的程度和機會可言);說服模式(政府直接進行決策,民眾不參與決策,決策完成後再說服民眾接受,並認定該決策是正確可行的);商議模式(政府先決定商議主題,並廣泛征詢民眾意見再做決定,民眾參與的程度較前兩種模式明顯強烈,並對政府決策較具影響力);合夥模式(政府機構先說明工作性質、範圍和必須遵守的相關法律,再征詢民眾的意見和合作,是一種公、私部門較能互相學習的方式);民眾控製模式(由人民做決定並完成計劃的擬定,再交由政府執行)。由此順序政府的主導程度逐漸降低,而民眾的參與程度逐漸上升。美國社會學者奧斯汀(Sherry R。Arnstein)根據民眾參與決策及影響程度,建立了一套公眾參與階梯,共分為八個階梯,構成了三個層次的參與。非參與即階梯的前兩檔——操縱(無實權的參與)和治療(不求改善引起市民不滿因素,而要求改變市民對政府的態度);象征性的參與即接下來的三檔——告知(向市民報告既成事實)、谘詢(民意調查,公眾聆聽)和安撫(設市民委員會,隻有參與權沒有決策權);真正的參與,即最高的三檔——夥伴(市民與政府分享權利和職責)、授權(市民可代理政府行使批準權)和公民控製(市民直接管理、規劃和批準)。他認為隻有最高的三檔才能被視為是真正的公民參與。關愛世界組織在一個項目建議書指南的文件中確定了六種參與模式:被動參與(單方麵操縱信息,人們被告知要發生的事情);谘詢(有些事情要谘詢公眾,仍由外來者確定分析製定決策);物質激勵式參與(人們提供資源而得到食品、現金等激勵措施,但缺乏對項目的擁有感,激勵停止項目就不再持續);功能性參與(鼓勵參與隻是一種手段而非預先就已經確定的目標);相互式參與(共同參與到分析、行為計劃的提出及效果的監測中);自我動員(人們獨立發揮主觀能動性,外夾者隻是幫助,有資源控製權,外部支持促成這類群體的形成和發展)。這個類型實際上是引用和借鑒了Pretty提出的參與模式,而且這一參與模式是目前文獻和項目應用最多的,包括:操縱式參與、被動參與、谘詢式參與、物質激勵性參與、功能性參與、交互性參與和自我動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