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公眾參與的理論基礎(3 / 3)

1.2.4 參與治理理論中的公眾參與

“參與治理”是人類社會從工業社會向後工業社會變革過程中,人們關注社會治理、思考社會治理模式所產生的結果,是民主政治理論在實際治理過程中如何獲得實踐可行性的思考。20世紀後期,其被作為社會治理的一個重要途徑而得到廣泛的推薦。關於“參與治理”,哈拉爾認為“有效的參與體現了一種微妙的特性,這種特性遠遠超出了建立獎勵製度、使下級參與解決問題、允許為達到目標有一定的自由,或者其他‘機製’最關鍵的因素包括灌輸一種參與文化:一種有關共同管理的合作哲學,真正發揚優點,強調人的價值、某種集體感和形成作為真正參與性領導的基礎的‘參與精神’的其他無形的品質”。此理論認為組織管理不應該過度追求技術性的合理性而是應該樹立一種新的觀念,那就是“有效的組織合作”,應在國家公共事務管理上建立起“公共管理機製”,認為通過多方參與、協同解決的方式有利於維護現有的社會基本秩序,蘊含了有限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公共參與、民主、社會公正等理念。“參與治理”理論把公眾參與作為有效治理的工具,其具有以下優點:第一,通過積極地參與才最有可能達到最佳的政治結果,此結果反映了公民作為一個整體的廣泛判斷或特定群體經過深思熟慮的判斷,符合民主規範;第二,通過對公民事務的廣泛參與,公民能夠幫助確保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不斷地得到政府官員的傾聽和關注。此外,他們還能夠阻止統治者侵犯公民的利益;第三,民主參與可以增強政府的合法性等多方麵的作用。

1.2.5 公共選擇理論中的公眾參與

公共選擇理論興起於20世紀40年代的西方社會,主要是將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應用到政府在公共管理活動中,是公眾參與的主要理論基礎之一。古典經濟學中的理性“經濟人”假設是公共選擇理論的研究起點。該理論認為人具有天然理性的逐利傾向,無論任何人處於什麼地位,他都有追求個人利益極大化的行為動機。公共選擇理論進一步分析認為,政府官員與廠商和消費者一樣,是具有理性和私利的“經濟人”,他們具有自己的動機、願望和偏好,他們同樣關心自己在政治活動中的成本和收益,在交易過程中他們也同樣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同樣的人不可能僅僅因為從經濟市場轉人政治市場之後就由仔細求利的“自利者”轉變成為大公無私的“利他者”,政府官員作為單個的個人在政治市場上會對不同的決策規則和集體製度做出最有利於自已的反應(即公共選擇問題)。所以,政府機構本身也不是一個沒有自身利益的超利益組織。由於政府在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中所處的特殊地位使其在製定與實施公共政策時,往往會借社會利益之名行機構私利之實,這當然就難以製定並執行正確而有效的公共政策,必然導致政府失敗。於是,需要國家權力向社會的回歸,就是一個還政於民的過程。政府與社會之間的友好合作,有賴於公民自願的合作、對權威的自覺認同及公民的積極參與,通過合作、協商、夥伴關係等方式形成一個政民互動的合作網絡。這也正如布坎南曾指出,在民主政治下,政府作為決策主體隻是形式上的,也可以說是委托的決策主體,最終的決策主體則是普通選民和從選民中形成的利益集團。

公共選擇理論更注重決策過程,認為規則決定政策,重視規則建設在政策製定過程的作用。公共選擇理論將公眾看成是理性投票人,公眾以個人利益的最大化來進行成本一收益的計算,以決定是否投票及如何投票。公民由於政治信息成本對普通選民來說往往無力支付,處於“理性的無知”的他們往往不去投票,這導致了公民政治參與過程的冷淡。同時,由於投票悖論與阿羅不可能性定理,代議製民主形式的選舉製度根本無法真實地反應公民偏好,使公民的政治參與和需求表達麵臨著困難。沒有顯示公民個人的消費偏好,公共決策的合法性將受到質疑。在這裏,公民參與其實是一種間接的“以腳投票”的選擇活動,公民僅僅是公共政策的購買者,而無法成為政策製定和實施過程的實際參與。這樣,政策製定者所操縱的政府就會代表特殊利益集團的利益,從而與其公共利益代理人的角色背離。

國外學者們對政府公共決策中公眾參與的理論研究,對本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但由於中國特有國情和農村的社會製度,與西方國家有著巨大的差異,這決定了西方的理論並不能完全解決我國公共決策中公眾參與存在的問題。所以,如何結合中國現有的特點,而不是生搬硬套西方的理論,並提出完善我國公共政策製定中公眾參與的對策,值得我們進一步去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