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協商民主為政治決策提供合法性,並強調公開性和責任性。
第四,在協商民主理論中,民主合法性的本質取決於那些受集體決策製約的公民個體參與有效協商的能力和機會。
1.2.2 哈貝馬斯的公共領域思想和交往行為理論
哈貝馬斯認為公共領域是指介於公共權力領域與私人領域之間的一塊中間地帶,公民在其間參與公共事務。它是指社會生活中的一個領域,某種接近於公眾輿論的東西能夠在其中形成。在每一次私人聚會形成公共團體的談話中都有一部分公共領域生成。在這種不受政府侵擾的自由空間,哈貝馬斯強調,市民間以閱讀為中介、以交流為中心,他們不僅從自己的利益,而且從各自所擁有的價值、信仰和良知出發,作為一個公共團體來行事發表自己的看法,通過理性的辯論來消除彼此間的分歧,最終形成能對社會產生影響的公眾輿論。他認為西方發達國家在現代化的過程中,經濟危機導致了政府幹預範圍的擴大。同時,政府在進行公共管理時,大量采用由各行權威組成的專家集團,運用所謂的工具理性對公眾事務進行決策。這種科學技術的泛化,使得政府的權限不斷擴大,而公眾參與的領域則日益萎縮,即係統(政府)對生活世界(民間)的“殖民化”,最終導致社會的“動力性危機”和“合法性危機”。哈貝馬斯認為,要消除這些危機,必須恢複公眾信心,給民間以話語權,重建公共領域。這裏的公共領域實際上就是市民社會。
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為公眾參與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論基礎。他提出了一種交往理性,即主張在生活世界中通過對話交流、交往和溝通,人們之間相互理解、相互寬容,就能夠在思想上達到一致,在行動上友好合作,就能夠實現啟蒙的理想,即以自由、平等、寬容這三種價值為基礎的公民理想。哈貝馬斯認為,真理不是一種外在於人類生活世界的超經驗存在,而是內在於人類經驗之中的一種東西。無論是科學真理、道德真理,還是政治真理,都是理性的、自由的個人所組成的共同體通過不斷探索而終將獲得的知識。在這一探索過程中,共同體中的每一位成員都必須參與討論和對話,從而達成共識。
1.2.3 新公共管理運動中的公眾參與理論
以“新公共管理運動”為例,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理論主張有以下幾個。
1.奧斯本的社區授權理論
奧斯本認為過分依賴專業人士解決問題,使官僚主義者任意控製了公共決策和服務,公眾就喪失了作為服務對象的任何自我控製權。奧斯本認為要改變此種現狀,需要重新定位政府公共決策的職能,即公眾必須建立社區,擁有“社區的政府”,進而實現所有權從官僚機構和專業人員到社區的轉移……政府隻有按企業家精神重塑一個“企業化政府”,為顧客服務,才能受到公眾歡迎。而社區擁有的政府即通過參與式民主向社區的公民授權,讓公共服務的需求者變成所有者或提供者。
2.參與式政府治理模式理論
彼得斯提出了四種公眾參與政府公共決策模式:市場式政府、參與式政府、彈性化政府、管製型政府並比較了各自優劣。彼得斯進一步認為其中的“參與式政府模式”更注意到國家與社會間的關係以及廣大公眾參與決策的機會;參與式政府致力於尋求一個政治性更強、更民主、更集體性的機製,來向政府傳達信號;政府要強調發展第三部門,即有別於公共部門的非營利組織,來解決當代社會的許多問題。同時也要指導這些組織使之符合公民社會的價值要求,並且有能力去解決社會問題。
3.林登的顧客導向型政府理論
林登認為這裏的“顧客”,不僅是指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最終使用者,而且是公共產品和服務過程中的參與者。林登理論的基本理念就是認為一切要以“顧客”的需求為導向、為中心,並以“顧客”的滿意度作為政府運行的最大使命。因此,政府必須像管理其他資源一樣對顧客進行管理,做到公眾優先、了解顧客針對顧客的需求生產和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以顧客價值作為行政措施的重要基礎,為顧客創造利益和價值。
4.勒溫的參與改變態度理論
德國心理學家庫爾特·勒溫(Kurt Lewin)認為,個體態度的改變依賴於他參與群體活動的方式。個體在群體中的活動方式,既能決定他的態度,也會改變他的態度。在勒溫的參與改變理論中,看重一個人是否參與態度的形成過程,從而會在改變別人態度時取得不同的成效。勒溫認為,改變態度的方法,不能離開群體的規範和價值。個人在群體中的活動性質能覺知他的態度,也會改變他的態度。其中包括主動型和被動型。主動型的人主動參與群體活動,自覺地遵守群體的規範,被動型的人隻是被動地參與群體活動,服從權威和已製定的政策,遵守群體的規範等。他的實驗證明,就某一對象中,改變主動型人的態度要比改變被動型的容易得多,效果也比較明顯。由勒溫的觀點和實驗我們可以看到,如果要想改變一個人對某事情或活動的態度,就要努力讓他積極參與到這些活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