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公眾參與的概念和發展(3 / 3)

“治理”原意是控製、引導和操縱。長期以來,它與“統治”(government)一詞交叉使用並且主要用於與國家的公共事務相關的管理活動和政治活動。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政治學家和經濟學家賦予它新的含義,使它不再隻局限於政治學領域,而被廣泛運用於社會經濟領域。研究治理理論的學者格裏·斯托克認為,治理具有五個基本特征:第一,治理意味著社會管理者不僅僅來自政府和社會公共機構,還包括體製外的民間組織、私人組織及各種合作組織;第二,治理表明在現代社會國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獨自承擔的責任轉移給公民社會;第三,治理明確肯定了在涉及集體行為的各個社會公共機構之間存在著權力依賴;第四,治理意味著參與者最終將形成一個自主的網絡,它與政府在特定領域中合作並分擔政府的行政管理責任;第五,治理意味著辦好事情的能力並不僅限於政府的體製內權力權威,政府有責任使用新的方法和技術更好地對公共事務進行控製和引導。

治理理論強調公共權力行使主體的多元化參與和互動,將公眾參與的多元主體逐一納入考察視野,為公眾參與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的分析框架。到20世紀90年代開始,西方社會興起了“善治”理論(good governance),從更高層麵強調公眾參與在國家治理中的重要性。該理論認為善治的本質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一種新穎關係,是兩者的最佳狀態,善治的過程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善治實際上是國家的權力向社會的回歸,其實施的過程就是一個還政於民的過程,包括合法性、透明性、責任性等基本要素。

從20世紀七八十年代開始,新公共服務理論在對新公共管理理論的批判基礎上開始形成,其代表人物是美國著名行政學家羅伯特·B·登哈特。所謂“新公共服務”指的是關於公共行政在以公民為中心的治理係統中所扮演的角色的一套理念。在新公共服務理論家看來,公共行政官員在其管理公共組織和執行公共政策時應該集中於承擔為公民服務和向公民放權的職責,他們的工作重點既不應該是為政府這艘航船掌舵,也不應該是為其“劃槳”,而應該是建立一些明顯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應力的公共機構。具體來說,新公共服務理論包括以下七個方麵的基本觀點:

第一,政府的職能是服務,而不是“掌舵”;

第二,公共利益是目標而非副產品;

第三,在思想上要具有戰略性,在行動上要具有民主性;

第四,為公民服務,而不是為顧客服務;

第五,責任並不簡單;

第六,重視人,而不隻是重視生產率;

第七,公民權和公共服務比企業家精神更重要。

新公共服務與根植於理性選擇思想的主流公共行政或公共管理模式的區別。總之,新公共服務主張用一種基於公民權、民主和為公共利益服務的模式來代替當前的那些基於經濟理論和自我利益的主導模式。

治理理論、新公共服務理論等現代管理理念,催生了公眾參與理念。公眾參與理念引入我國最初是在規劃界,當時主要應用於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規劃的研究中。後來遂漸應用到政策製定、地方治理、公共行政等各方麵,而且對公眾參與的研究很有熱度,公眾參與的理念被用於越來越多的領域。學者也對公眾參與的含義、必要性、方法、機製等方麵進行了探討,但是這些探討主要是在城市規劃、環境評價、地方治理等方麵,新一版《土地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開始有部分條款涉及公眾參與,但還未作進一步明確,也未形成一個較為完整的公眾參與製度。

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公眾參與的具體做法,如山西省的“在使用土地和森林中發展和貫徹參與式方法”項目等充分地將公眾參與的方法與實踐相結合。我國的部分城市已經開展了公眾參與的城市規劃和村鎮規劃的試點,如重慶、青島、深圳、湖州、上海長寧區、深圳龍崗村等。總體而言,公眾參與在我國的發展主要分為三個層麵:第一,在立法領域,公眾參與主要有兩個方麵,即立法聽證和立法遊說。第二,在政府決策和公共治理領域,公眾參與主要有環境保護、公共預算、城市規劃、公共衛生、公共事業管理等。第三,在基層治理方麵,公眾參與主要有:農村村民民主治理、城市社區中的民主治理、新型居民區中的業主自治。

正是在以上的背景下,中國的公眾參與開始出現了方興未艾之勢。目前我國政府對公眾參與開放得不夠,政府決策機製還不能滿足廣大民眾日益增強的公眾參與的要求。目前的公眾參與還是一種零散的、斷斷續續的不係統的參與,沒有形成普遍的參與機製和公眾參與的製度保證。所以我國的公眾參與尚處於初始階段,有必要對它的理論支持、製度創新和程序設計進行進一步研究,使之形成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公眾參與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