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7章 共和逆流卷狂飆!袁世凱魂斷天安門(6)(2 / 3)

先選總統,後製憲法,所關連的不僅是變更法律程序的問題,而更為嚴重的是獨裁者在法律尚未產生以前,便隨心所欲地玩弄國家大法。袁世凱既有禦用政黨在握,便肆無忌憚地急於攫取正式大總統的“皇冠”。公民黨成立後,立即遵袁本意在國會中主張先舉總統,後定憲法。但《臨時約法》已有明確的程序規定,破壞約法在當時必然會遭到各黨派和輿論的指責。於是袁的黨徒們便編造一個借口,說世界各國在中國正式總統沒有產生前就不會承認中華民國的合法存在,這樣隨時都有被瓜分之虞;若要鞏固民國,不如先選總統而後定憲法。同時,袁世凱又把它的王牌――北洋軍搬出來,讓全國19省區的軍事長官發表聯名通電,並以黎元洪領銜,脅迫參、眾兩院“將一切議案概從緩議”,先“從選舉總統入手”。甚至限令“浹旬之間,期於竣事”。這時的黎元洪因殺張振武一事已有把柄在袁之手,隻得照辦。在袁的策劃下,先選總統已為勢所必然。有些國民黨議員還幻想正式憲法比《臨時約法》更具有效力,會對袁世凱有更大的約束力,以使其不得不走法治之路。在這樣的情況下便產生了一個折中方案,即把總統選舉法從憲法中首先提出來,由國會中的憲法起草委員會予以製定並提交兩院聯席會議公布,以便選舉總統。

在國會中,國民黨的優勢地位已喪失,不少人“朝進黨又暮脫黨,暮進黨又朝脫黨,朝秦暮楚,一人一日數變,恬不為怪,黨德、政德,蕩然無存”。原本十分渙散的國民黨議員,為追逐利祿,又分裂為諸如“相友會”“政友會”“超然社”“集益社”等投機小團體,被當做選舉機器來使用。所謂的最高機關――國會,完全被袁世凱的威逼利誘製服,成為袁氏獨裁統治的遮蓋布和點綴品。

9月5日,參、眾兩院通過了先選總統案,10月4日,由國會公布了一個由憲法起草委員會久擬未定的大總統選舉法。因袁世凱急於在雙十節前就任正式總統,於是又決定於十月六日根據這個總統選舉法選舉總統。

中國曆史上第一次正式的“民主”選舉竟是這樣一次荒唐絕倫的奇觀。其實當時全國並無人與袁競選,但他為保險起見,派出幾千名便衣軍警、偵探、兵痞和自稱“公民團”者萬餘人包圍會場,紛紛擾擾,並聲稱:“非選出屬望之總統,不許議員出門”。當天兩院議員共到759人。根據總統選舉法:“總統選舉以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用無記名投票行之。得票滿投票人數四分之三者為當選。但兩次投票無人當選時,就第二次得票較多者二人決選之,以得票過投票人數半數者為當選。”當時有部分議員憤於袁以武力威脅國會的行動所給予的難堪,不肯投袁的票,使第一、二次投票都無法選出,到第三次袁世凱與黎元洪決選時,袁才以507票勉強當選。選舉自早晨開始至夜10時結束時,兩院議員才獲得自由,這時門外的流氓地痞在領賞後就一哄而散。第二天又選出黎元洪為副總統。10月10日10時10分在清朝皇帝登基的太和殿舉行大總統就職儀式,袁世凱乘八人大轎,並有金冠藍服持戟的衛隊240人為前導,誌得意滿地去完成其竊國的“大業”,儼然是一副封建帝王的氣派!

袁世凱在就任正式大總統的時候,發表了蒞位宣言書,宣布他的政見。他在講了一通“願極力設法使人民真享共和幸福,以達於樂利主義目的”的謊話之後說:“……惟餘所切切於心者,海陸軍人以服從命令為義務,以保護人民為天職,各將領誰不知之?而此二者,頗為近日風潮所鼓蕩,未能完全收效,是餘統率之責,有未盡也。”他提出要為集權專製而“修明法度,整飭紀綱”,以“忠信篤敬”作道德標準,明目張膽地向民主共和製度挑戰。他對列強公開允諾:“本大總統聲明所有前清政府及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與各外國政府所訂條約、協約、公約,必應恪守,及前政府與外國公司、人民所訂之正當契約,亦當恪守。又各外國人民在中國,按國際契約、及國內法律、並各項成案成例已享之權利並特權豁免各事,亦切實承認。以聯交誼而保和平,凡我國民,當知此為國際上當然之理,蓋我有真心和好之證據,乃能以禮往來也。”他沒有辜負帝國主義的期望,而他的主子也能投桃報李,袁世凱當選後,5月2日美國首先承認,隨後,其他“獲得交換利益”的日、俄、英、德等國也立即予以承認。

袁世凱為了盡快成為名正言順的獨裁者,事先是作了一番安排的。早在1913年1月,袁即發布正式國會召集令,限所有當選的參議院、眾議院議員於3月內齊集北京。4月8日兩院議員在眾議院舉行國會第一次開幕禮的時候,袁還派秘書長梁士詒賚致頌詞稱:“念我共和民國,由於四萬萬人民心理所締造,正式國會,亦本於四萬萬人民心理所結合,則國家主權,當然歸之國民全體”。可是當袁做了正式大總統後,尤其在他急於上台而感到國會不能得心應手的時候,便置國會、憲法於不顧,開始向那些表征資產階級民主製度的約法、議會等進攻。10月中旬,國會憲法起草委員會製定的憲法草案脫稿(因在天壇製定,故被稱之為“天壇憲法草案”),議決草案十一章一百一十三條,提交憲法會議審議。袁世凱對於將製定的正式憲法最深慮者有二:一是大總統任免國務員有無得國會同意的必要;二是大總統對於國會有無解散權。“天壇憲法草案”沒有直接達到他的要求,於是他便在10月16日向國會提出“增修約法案”七條:

一、總統得宣戰媾和,與外國締結條約,無庸經參議院之同意;

二、統製官規,任用國務員及駐外使節,無庸經參議院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