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工作規則
(1998年5月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委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總則
第一條根據《全國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籌委會”)負責籌備成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事宜。為履行籌委會的職責,特製定本規則。
第二條籌委會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籌委會實行集體負責製和保密原則。
全體會議
第四條籌委會全體會議由全體委員組成。
全體會議由主任委員會議決定召集。主任委員主持會議,必要時,主任委員可指定副主任委員擔任會議的執行主席。
第五條全體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委員的過半數。
第六條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以下事項:
1.籌組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的有關事宜;
2.審議工作小組的報告;
3.討論並通過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建議或議案草案;
4.其他需要由全體會議處理的事項。
第七條主任委員會議決定提交全體會議表決的事項,以獲得全體委員過半數讚成為通過。
主任委員會議
第八條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組成。副秘書長列席會議。
第九條主任委員根據工作需要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會議或委員擴大會議。
第十條主任委員會議的職權是:
1.決定全體會議議程;
2.決定成立工作小組,並根據委員的報名和工作需要就各小組的組成作出決定;
3.部署並組織實施全體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4.審議工作小組提出的有關報告,決定將有關方案提交全體會議討論通過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5.決定無須由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有關事項;
6.領導籌委會秘書處的工作。
秘書長工作會議
第十一條秘書長根據需要召開秘書長工作會議,按照全體會議和主任委員會議的工作部署,綜合各方麵情況,統籌協調工作。
第十二條秘書長工作會議的參加人員包括副秘書長和籌委會各工作小組的召集人,必要時可邀請其他委員或有關人士列席。
工作小組
第十三條籌委會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小組。在小組成立之後,若遇籌委會的某項工作超越各組的工作範圍,則由秘書處提出建議,由主任委員會議決定是否成立新的工作小組。
各小組的任務由主任委員會議確定。小組在完成其任務時結束工作。
第十四條每位委員可視個人情況自願報名參加不超過兩個小組的工作。
第十五條每個小組設2-3名召集人。召集人負責召集並主持小組會議。召集人應根據本小組工作規劃安排小組工作並向主任委員會議負責。
第十六條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可參加任何小組的會議。
委員
第十七條委員在籌委會的統一組織下開展工作。委員有權就籌委會工作範圍內的各項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委員應積極參加籌委會的工作,按時出席有關會議;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席會議,應事先請假。委員應廣泛谘詢、聽取各方麵的意見,並向籌委會反映。
第十八條委員必須維護籌委會就有關事項作出的決定,對籌委會作出決定的有關事項,對外不得發表與之不符的意見。對籌委會討論中的事項以及籌委會所發的機密文件,負有保密責任。
委員可以個人身份接受傳媒的采訪。
第十九條委員均以個人身份參加籌委會工作,不代表任何團體和機構。
秘書處
第二十條籌委會秘書處根據主任委員會議的工作部署在秘書長主持下開展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聘任。
第二十一條秘書長的工作職責是:
1.負責籌委會會議的資料準備、文件起草和記錄工作,並向主任委員會議提出建議;
2.為籌委會各類會議和活動提供服務;
3.負責同委員的日常聯絡,統籌籌委會的對外聯絡事宜;
4.協助新聞發言人工作,具體協調和安排有關新聞發布事宜;
5.負責處理公共關係,包括處理來信來訪的日常谘詢工作;
6.處理主任委員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條秘書處設在北京。秘書處在澳門設辦事處,其工作向秘書處負責。
新聞發布
第二十三條籌委會設立新聞發言人,負責籌委會的新聞發布,由秘書長決定有關新聞發布事宜。
每次全體會議發言人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會議指定。
工作小組遇有需要,經秘書處安排,可由小組召集人向傳媒介紹情況。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工作規則自籌委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全體會議可根據主任委員會議的提議對本規則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