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章 四項基本原則為本!改革開放強國之路(14)(3 / 3)

讓利

在企業改革前夕的1978年,國家對企業實行按工資總額提取企業基金的製度。具體作法是,凡全麵完成國家下達的八項年度計劃指標以及供貨合同的工業企業,可按職工全年工資總額的5%提取企業基金。隻完成產量、品種、質量、利潤等四項指標和供貨合同的,可按工資總額的3%提取。在完成這四項指標和供貨合同的前提下,其他指標每多完成一項,可按工資總額提0.5%的企業基金。沒有完成上述四項指標和供貨合同的,不能提取企業基金。

1979年,國務院在《關於國營企業實行利潤留成的規定》一文中,提出了全額利潤留成辦法。具體作法是,把企業1978年按工資總額提取的職工福利費、職工獎金、企業基金、以及國家撥付的科研經費和職工培訓費,加上一定數額的新產品試製費這五項基金,與1978年企業實現的利潤掛鉤,並以此為基礎換算出一個比例,作為企業利潤留成比例。比例核定後,原則上三年不變。三年之內,企業實現利潤增加,留成利潤也按上述比例增加。企業留成利潤用於建立生產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

利潤留成製的實行,擴大了企業財權。但是,按照上述辦法,使原來利潤少、增加潛力大、用人較多的企業,留成比例定得較高,而那些原來經營管理較好、利潤大、用人少的企業,留成比例較低,這樣,前者利潤增長容易,後者則相當困難。為了解決這一問題。1980年,國務院印發了《國營工業企業利潤留成試行辦法》,決定將全額利潤留成改為基數利潤留成加增長利潤留成。具體作法是,企業當年利潤高於上年利潤的,對其中等於上年利潤的部分,按核定的比例提取基數利潤留成基金;對超過上年利潤的部分,另按不同行業規定不同比例,提取增加利潤留成基金。對各行業增長利潤留成的比例,國家《試行辦法》規定:石油、電力、石油化工和國外引進成套設備等盈利水平較高的企業為10%;冶金、機械、電子、化工、輕工、紡織、建材、森工、鐵路、交通運輸和其他企業為20%,煤炭、郵電、民航、農機企業為30%。計算基數利潤留成和增長利潤留成時,都應包括用折舊基金和自籌資金搞的技改項目增加的利潤。《試行辦法》還規定,工業企業必須完成產量、質量、利潤和供貨合同等四項計劃指標,才能按規定提取全部留成基金。否則,每少完成一項,要扣除其應提利潤留成基金(包括基數利潤留成基金和增長利潤留成基金)的10%。對於留成基金的使用,《試行辦法》規定,企業從基數利潤中提取的利潤留成資金,按照核定的生產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的留成比例分別提取,分別管理使用,企業從增長利潤額中提取的利潤留成資金,用於發展生產的部分不得少於60%,用於職工福利設施和職工獎金部分不得超過40%。發給職工的獎金,除國家規定的節約獎外,都在職工獎勵基金中開支。

到1980年底,全國已有6000多戶全民所有製工交企業試行了利潤留成辦法。試行這一辦法後,不僅企業的財權擴大了,由於企業留利與整個利潤水平的增長相聯係,使企業經營者和職工從自身的物質利潤上關心企業經營管理的改善和經濟效益的提高。因此,一般試點企業的產量、產值、上交利潤的增長幅度都超過了試點前的水平,也高於非試點企業的水平。但是,1980年所試行的利潤留成辦法,也有其不完善的地方:一是企業留成比例普遍偏低,可用的生產發展基金太少。因為留成辦法規定的生產發展基金,實際上隻有新產品試製費一項。新產品試製費是按利潤總額2%左右核定的,而且還規定了油田、礦山、電站、森林等企業不提取這項費用。二是由於計算增長利潤留成采取了“環比”的辦法,當年的增長額到第二年就變成了新的基數,企業基數年年加大,利潤增長越來越難。這對於原來經營管理較好,盈利水平較高的企業仍然是不利的。三是當有些企業任務不足、產品結構發生變化時,執行這個辦法有困難。四是一批微利或虧損企業,基本上不適用這個辦法。

為了解決以上問題,國家對少數情況特殊的企業,采取了一些變通辦法。對少數經營管理好、盈利水平高、利潤增長難度大、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超過曆史最好水平的企業,采取利潤留成基數一定幾年不變的辦法,即“定比”辦法;對確因客觀原因,生產任務不足,產品結構變化,造成利潤大幅度下降的企業,按下達的計劃進行考核,將計劃利潤視為增長利潤,實行超計劃利潤分成辦法;對微利和虧損企業,采取利潤包幹和定額補貼、減虧分成辦法;對礦山企業本著“以礦養礦”的原則,采取全額留成辦法,根據礦山企業的開采程度和盈利水平,確定不同的留成比例,把利潤大部分甚至全部留給企業。

為了穩定國家與企業的利潤分配關係,克服利潤上交製度的弊端,國家於1983年1月和1984年10月,分兩步對國有企業實行利改稅。第一步利改稅的主要內容,是半國有大中型盈利企業上交國家的利潤改按55%的比例稅率交納所得稅,稅後利潤一部分按國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給企業,另一部分,有的以調節稅形式,有的按固定比例、遞增包幹、定額包幹等形式上交國家財政。對盈利的國有小型企業,則根據實現利潤,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交納所得稅。交稅以後,一般留給企業,國家隻對一部分利潤較多的企業收取一定的承包費。對微利和虧損企業實行盈虧包幹。第二步利改稅主要是將國有企業利潤分配製度改為征收所得稅和調節稅,稅後利潤歸企業自主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