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到1980年6月底,全國已有6600多個企業根據上述精神進行了擴權試點。試點企業約占當時全國預算內工業企業總數的16%,產值的60%,利潤的70%。
1980年9月,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經委《關於擴大企業自主權試點工作情況和今後意見的報告》。報告提出:
(1)要改進現行的利潤留成辦法;
(2)積極進行獨立核算、國家征稅、自負盈虧的試點;
(3)試點企業在執行計劃過程中,發現計劃與實際情況不符,有權進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備案或批準;
(4)企業有權銷售超產的產品和自己組織原材料生產的產品,以及試製的新產品,其中屬於國家短缺的統購統銷或統配產品,也應允許企業按一定比例自銷一部分;
(5)企業可以對一些供過於求的產品實行向下浮動價格,對沒有統一價格的自銷產品,可以實行浮動價格,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由企業自定;
(6)企業對留成資金的使用,要有充分的權力。
1981年5月,國家計委等十個單位聯合印發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擴權文件,鞏固提高擴權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該辦法在計劃、利潤留成和留成資金的使用、產品銷售、新產品、擴大出口和外彙分成、價格和有關稅收、銀行貸款、設置及人事勞動等12個方麵,進一步明確了企業的自主權。
二是1984年開始的擴權的全麵推行與深化階段。
1984年5月10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擴大國營工業企業自主權的暫行規定》。
《規定》從十個方麵擴大了企業自主權:
(1)企業在確保完成國家計劃和國家供貨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安排增產國家建設和市場需要的產品;
(2)除國家特殊規定不自銷者外,企業分成的產品、國家計劃外超產的產品、試製的新產品等都可以自銷;
(3)工業生產資料屬於企業自銷的和完成國家計劃後的超產部分的產品,一般在不高於20%或低於20%幅度內,企業有權自訂價格;
(4)對於國家統一分配的物資,在訂貨時企業有權選擇供貨單位,可以和供貨單位簽訂合同,直接供應;
(5)企業可按規定比例自行支配使用留成資金,有權安排技術改造項目;
(6)企業有權把多餘、閑置的固定資產出租和有償轉讓;
(7)企業有權按生產特點和實際需要,自行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8)廠長、黨委書記分別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命,廠級行政副職由廠長提名,報主管部門批準;廠內中層行政和幹部由廠長任免;企業可以從外單位、外地區招聘技術、管理人員;廠長有權對職工進行獎懲,包括給予晉級獎勵和開除處分;企業有權在勞動部門指導下公開招工,擇優錄用;
(9)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特點自選工資形式;廠長有權給有特殊貢獻的職工晉級,每年的晉級麵可以增加到3%;
(10)企業有權參與或組織跨部門、跨地區聯合經營。
該規定第一次以行政法規的方式明確了企業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並把擴大企業自主權由試點推到全麵實行。
1985年2月,在國務院批轉的國家經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幹政策的暫行規定》中,提出企業應有推進技術進步的自主權,有權決定自己的技術發展方向和擬訂技術進步規劃。
1985年9月,在國務院批轉的國家經委、國家體改委《關於增加大中型國營工業企業活力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中又進一步提出,企業在確保完成國家計劃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和自己的優勢,發展多種產品,進行多種經營。允許以大企業為主體,打破所有製界限,搞跨地區、跨行業、跨城鄉的經濟聯合和協作。並提出給予部分大型企業直接對外經營權。
1986年12月,國務院發出的《關於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的若幹規定》中,又提出,要繼續縮減對企業下達的指令性計劃;要限期清理、撤銷行政性公司;企業可以在國家規定的工資總額(包括增資指標)和政策範圍內,自主決定職工工資和資金分配的具體形式與辦法。
1988年4月,全國人大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製工業企業法》。《企業法》將企業的權利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它規定,企業有權在國家計劃指導下自行安排生產社會需要的產品或者為社會提供服務,有權要求調整沒有必需的計劃供應物資或產品銷售安排的指令性計劃;有權接受或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在指令性計劃外安排的生產任務;有權自行銷售本企業的產品(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承擔指令性計劃的企業,有權自行銷售計劃外超產的產品和計劃內分成的產品;企業有權自行選擇供貨單位;除國務院規定由物價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控製價格的以外,企業有權自行確定產品價格、勞務價格;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與外商談判並簽訂合同;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提取和使用分成的外彙收入;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支配使用留用資金;有權依照國務院規定出租或有償轉讓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固定資產,所得的收益必須用於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有權確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工資形式和獎金分配辦法;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錄用、辭退職工;有權決定機構設置及其人員編製;有權拒絕任何機關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有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與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聯營,向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投資,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