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憑證是反映有關引起貨幣資金增加業務的專門憑證。收款憑證的借方應是現金或銀行存款的增加,因而,可將這兩個科目固定的置於憑證的左上方,在憑證內隻需填寫貸方科目及金額;付款憑證是反映有關引起貨幣資金減少業務的專門憑證。付款憑證的貸方應是現金或銀行存款的減少,因而,可將這兩個科目固定的置於憑證的左上方,在憑證內隻需填寫借方科目及金額;收款憑證是反映與貨幣資金增減無關的業務的專門憑證,無法事先確定借貸雙方的科目名稱,因而,就需要在憑證內填寫借貸雙方科目及金額,按照經濟業務的性質,填寫應借、應貸的會計科目及金額,以便計入有關的賬簿中去。
由以上論述可知,對於發生的每一項經濟業務,都必須填製或取得原始憑證並加以審核;再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製記賬憑證,據以反映賬簿,這是原始憑證與記賬憑證間的關係,也是會計核算工作的起點。
2.1 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
企業的經濟業務是多種多樣的,反映其具體內容的原始憑證也是多種多樣的。例如“借款單”反映借款事由、金額、有關領導的審批等內容,而“發貨票”則記載材料購買的品種、數量、單價、金額。這兩種原始憑證反映的具體內容顯然不同,但無論哪一種原始憑證,都應該說明有關經濟業務的執行和完成情況,都應該明確有關經辦人員和單位的經濟責任。因此,各種原始憑證盡管格式不一,項目不一樣,但都應該具備一些共同的、基本的內容。這些基本內容也就是每一原始憑證所具備的要素,它一般應包括:
(1)原始憑證的名稱;
(2)填製憑證的日期及憑證編號;
(3)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
(4)經濟業務的基本內容;
(5)填製單位有關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6)憑證附件。
有些原始憑證,不僅要滿足會計工作的需要,還應滿足供、產、銷、市場信息以及其它管理工作的需要。因此,在有些憑證上,除上述基本內容外,還應增加一些補充項目。例如,在購貨合同上,要注明與該筆經濟業務有關的合同號碼、結算方式、產品數量、質量等,以便更加完整地反映經濟業務。
2.2 原始憑證的填製方法和要求
原始憑證主要是由經辦人員根據經濟業務的執行和完成情況直接填製的,還有一部分自製原始憑證是根據賬簿記錄,對某項經濟業務加以歸類、整理重新編製的。為了便於了解一些主要業務原始憑證的填製方法,下麵舉例說明“製造費用分配表”、“產品出庫單”、“累計憑證”和“彙總憑證”的填製。
“製造費用分配表”是由會計在月終根據“製造費用”賬戶本期借方發生額,選擇適當的分配標準,為將製造費用分配到有關產品成本而編製的。
“產品出庫單”是由銷售部門在產品銷售時填製的。在“產品出庫單”上,要提供能證明產品銷售實際情況所必要的資料,如產品名稱、規格、單價、數量、金額、銷往地點或單位、結算方式及該銷售業務的合同負責人、經辦人等。
累計憑證,如“限額領料單”的填製應首先在單中注明某種材料在規定日期內的領用限額。每次領、退料時在憑證上逐筆反映,並隨時結出限領餘額,到規定期限終了時,即可求出實際領用的材料總數,並與限額相對比,送交會計部門作為核算的依據。
彙總憑證,如“發料彙總表”的填製應首先在單中列示領料單位、部門和領用材料的品種、單價、數量、金額,然後將各部門領用的各種材料加以彙總,即可求出本期發料總數量、總金額,此彙總表也可作為核算的依據。
原始憑證是具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是進行會計核算、處理經濟業務的唯一依據,它的填製應該做到記錄真實、內容完整、手續完備、書寫清楚規範、填製及時等要求。
記錄真實,就是要實事求是地填寫經濟業務的發生情況,填製在憑證上的內容和數字,必須真實可靠,符合有關經濟業務的實際情況。
內容完整,就是要按照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逐項填明經濟業務的完成情況。填製在憑證中的基本內容和補充內容要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逐項填寫齊全,不得遺漏。
手續完備,就是指憑證的填製必須要以完備的手續為依據,各有關經辦單位、人員要認真審核並簽章,對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書寫要清楚、規範,是指原始憑證上的文字和數字必須填寫清楚,整齊規範,易於辨認。如果出現書寫錯誤,若允許在憑證上更改,應按規定的方法更改。有關貨幣資金收付的原始憑證、銀行的結算憑證如果出現填寫錯誤,不得在憑證上進行更改,隻能按規定的手續報廢,重新填寫。
填製及時,就是要求根據經濟業務的完成和執行情況及時填製原始憑證。切忌先辦理經濟業務,後辦理憑證手續,以免造成糾紛,使財產受到不應有的損失。
2.3 原始憑證的審核
一切原始憑證填製或取得後,都應按規定的程序及時送交會計部門,由會計主管或具體處理該事項的會計人員進行審核。原始憑證的審核主要從以下兩方麵進行:
(1)審核原始憑證所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合法合理。即以有關的法令、製度、預算、合同等為依據,審核原始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有無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有無違反有關法令及財經製度的規定;有無違反合同事項的規定;有無偽造、塗改、虛報冒領、貪汙等違法行為。
(2)審核原始憑證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內容是否完完整,手續是否完備,文字是否清晰,經濟業務的實物數量、單價、金額的計算是否正確等。
在審核中,對於內容不全、手續不完備、數字差錯以及不符合實際情況的原始憑證,應該退回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請其補辦手續或進行更正;如果發現有違反國家財經製度規定的開支,會計人員應拒絕付款和報賬,並協同有關人員及時進行糾正;如發現有違反國家法令、偽造塗改憑證等違法行為,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或人員,按情節輕重進行處理。隻有經過審查無誤的原始憑證,才能作為證明經濟業務發生的合法依據來編製記賬憑證,據以反映各有關總賬。
3.1 記賬憑證的基本內容
前已述及,記賬憑證是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按照業務的性質和應用的會計科目加以歸類整理而編製的憑證。記賬憑證是反映賬簿的直接依據。按照記賬憑證所反映經濟業務中貨幣資金收付情況,它又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三種。這三種記賬憑證盡管在格式和內容上略有不同,但他們也必須具備一些基本內容,具體包括:
(1)記賬憑證的填製單位和憑證的名稱;
(2)填製憑證的日期和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