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書,現在稱作結婚證書。幾乎曆代法律都規定,男女雙方締結婚姻,必須到有關部門登記,領取結婚證書。否則,婚姻將不受法律保護。

顧名思義,婚書應在文字形成以後才能產生。文字是婚書構成的一個重要因素。在此之前,締結婚約有無憑證等物,現在還沒有實物能夠給予說明。婚書的出現,是姻婚在法律程序方麵的進步。但同時也表明,因婚姻問題男女雙方發生爭執已很常見。

據《周禮》記載,周朝管理婚姻事務的官職為媒氏。媒氏負責書寫頒發婚書。《周禮·地官·媒氏》:“媒氏掌管萬民之判。”鄭玄注曰:“判,半也。得耦為合,主合其半,成夫婦也。”清代學者俞樾認為,這裏的判即是判書。周朝時的婚書,一般寫在一片竹簡或木簡上,然後把它分開,男女雙方各拿一半,作為婚姻的法律憑證。

婚書分官方婚書和民間婚書。民間婚書又叫私約,是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未去上報官府,隻是雙方與中間人私下簽署的婚約。對待私約,各代朝廷態度不一。有的明令禁止,不予承認。有的較寬容,承認私約有效。其實在民間,私約婚書一直盛行不止。

古代婚書的樣式,現在能見到的是敦煌發現的婚書,時代大約為唐代。更早的婚書如何書寫,已不得而知。敦煌婚書分正書和別紙。男家請求婚姻叫通婚書,女家允諾叫答婚書。通婚書和答婚書統稱正書。雙方正書之外各附別紙。男方別紙寫上男性當事人的情況,女方別紙寫女性當事人的情況。主要內容是年齡、在兄弟姐妹中排行第幾、是否婚配過、性格如何等。實際上正書多是虛文套話,真正內容倒是在別紙上。

宋代婚書與敦煌婚書相比,有了很大發展。婚書分草帖子和細帖。細帖又稱定帖。媒人先將草帖轉送男女各家,雙方都無異議,開始過細帖。男家細帖要將自家三代的姓名、官位、締結婚姻的是第幾男,以及他的官職品位、生年、生月、生日,父母是否健在,父母如不在由何人主婚,本人有什麼田地財產,送多少聘禮等,都要寫得清清楚楚。女方的定帖與男方大致相同,隻是把聘禮改為嫁妝。定帖寫好後要裝在彩盒裏,擇日由媒人送給對方。順序是男先送,女後送。雙方送過定帖,婚約便開始生效。

宋代婚書奠定了我國古代婚書的書寫格式。曆經元明清三代,直至民國,先草帖後定帖的婚書程序,在民間一直流行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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