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郡的中正一般都是由現任官員出任的,而且其品第相當高,基本上都是由二品擔任,偶爾也以三晶充任,因為隻有中正的品第高,才有資格去品評他人。各地中正多由本地人擔任,因其熟悉當地土人情況,便於標定品級。

中正官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隋三省六部製簡表向朝廷提供本籍土人的資料有3項:一是家世,稱作“簿閥”或“簿世”。家世的尊卑與品第的高低必須相符。凡一貫望族其品必高,寒門庶族其品必卑。若祖父不是官吏,則很難人品選。正因為重門第家世,譜牒成為專門學問。二是狀,即士人道德才能的總評語。《晉書·劉顏傳》雲:“名狀以當才為清,品輩以得實為平。”北魏肅宗時,吏部尚書崔亮對此評論說:“昔有中正,品其才第,上之尚書,尚書據狀,量人授職,此乃與天下群賢共爵人也。”可見狀是吏部授職的依據之一。三是品,即參考家世、狀評定的品第,共分為9等。但是,這裏的品並不是官品,而是指鄉品,即基層評定意見。一旦求得了鄉品,也就取得了人仕的資格。對於鄉品,每3年調整一次,“其有言行修者,則升進之,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義虧闕,則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稱作“清定”。《晉書·石季龍載記上》載石虎詔曰:“三載考績,黜陟幽明,斯則先王之令典,政道之通塞。魏始建九品之製,三年一清定之,雖未盡弘美,亦縉紳之清律、人倫之明鏡。”可見,“三年一清定”已成製度。

最後,中正官將晶第士人的有關材料造成表冊,送交司徒府,以供吏部選官參考。通常是官位尊卑與品第高低必須相符,即上品者任高官,下品者任卑職。升官要同時升品,而降品即等於免官。應該指出,中正評定人物優劣的“九品”與表示職官品秩高下的“九品”是兩碼事。前者指的是“人品”,後者指的是“官品”。例如:晉代縣令的最高品秩是六品,而擔任六品縣令的人,其中正品第則為三品(個別有以中正四品者擔任的)。

魏晉時期,負責選任官吏的官員有內外官之分。《通典·選舉二》載:“晉依魏氏九晶之製,內官:吏部尚書、司徒左長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國有小中正。若吏部選用,必下中正,征其人居及父祖官員。”吏部需要選用官吏,則由州郡中正負責推薦,將各品第人物的詳細情況上報吏部,由吏部授予職務。

中正的主要任務是評定人物,還有委任州主簿以及其他州屬官的權力。“大中正選州裏才業兼主簿、從事迎刺史。”

九品中正製的官職任用

九品中正製的任用是依據中正官所評定的品第,分別授予不同的官職。

9個品級中,上上為第一品,但一般沒有人被評為“上上品”,所以實際上隻有8個品級,而“上中”就成了第一等品級。魏晉南北朝時期,又把這實際上的8品級分為上、下2等,以“上中”即二品為上等、上品,其餘都是下品,也稱“卑品”;有時也偶爾把三品即“上下”歸入上品。

魏晉南北朝的品第並非隻是一種褒貶的虛名,它與人仕有著不可分割的關係。一般情況下,品第與官職相互吻合,品第高則職位高,品第低則職務低,降晶就要降官或免去官職。

二品為上品,所授職務與三品以下完全不同。根據有關兩晉的史料,凡俸祿在2000石以上的官,其品第必須是二品。這就是說,州郡長官一般都是二品。上品士人的政治特權不僅表現在仕途上,同時也表現在其他一些方麵。例如:二品士人有資格參與選舉中正官,司徒任命中正時也要聽取上品士人的意見。

三品至九品皆為下晶,但各級仕進也各不同。就一般情況看,三品至五品可充任縣令一級的官職;其餘各品士人或任州縣小吏,或為公府掾屬,地位既低,又很難升遷。下品士人升遷官職也不乏其例,但升了官必須同時升品,魏晉時下品升為上品尚非易事,南朝時則已絕無僅有了。因此,下品士人欲仕途通達,隻有從軍立功一條路。

九品中正製將人分為9等,以為授職的依據,但在選授官吏時則還需要一些具體的途徑才能實現,這些途徑基本沿用兩漢察舉、征辟等方法。這時期的察舉一般隻有孝廉、秀才兩科,南朝時增多了明經科,而且不用考試對策。這時的察舉一般都依照已經評定好了的品級予以推薦,被察舉的基本上屬於上品,他們憑借著品級門第高而獲得官職。被征召的也多為上品士人,下品之士則與之無緣,隻能辟除為公府或州郡官府內的小官小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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