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功製度就是按照軍功的大小賜給臣民田宅、食邑的製度。這是中國封建社會的第一個選任官吏製度。

春秋戰國時期,諸雄蜂起,競相爭霸,哪個國家擁有人才,哪個國家就能取得霸主地位。而傳統的世卿製將選用人才的範圍限製在血緣關係以內,不利於更廣泛地吸納人才。同時,隨著時間的推移,血緣關係也日漸疏遠,血緣紐帶的維持作用日趨鬆弛。誠如李斯所說:“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眾,然後屬疏遠、相攻擊如仇讎。”在這種情況下,各諸侯國公室與卿大夫的矛盾日益尖銳,地方諸侯隨著其勢力的不斷擴大,對周天子也不再那麼尊重,從周王到諸侯、卿大夫再按血緣世卿製選用官員顯然難以鞏固其統治。各地諸侯為了發展自己的勢力,便紛紛衝破世卿製的限製,事先選用一些不是貴族而才華出眾的人擔任要職,如齊桓公重用小商人出身的管仲、秦穆公重用淪為奴隸的百裏奚。因此,廢除世卿製,廣泛地選賢任能就顯得勢在必行了。特別是各國在變法的過程中,大膽創新,任人唯賢,都把獎勵軍功作為選賢的重要內容。公元前445年至公元前396年,魏國魏文侯在位,李悝任相後,進行變法。變法令中的第一項內容就是宣布廢除世卿製,代之以“察能而授官”和“食有勞而祿有功”,即選拔官吏、按照官吏的功勞分配俸祿的新製度。魏國堅持“有功必賞,有罪必罰”。吳起初到魏國,魏文侯問李悝:“吳起怎麼樣?”李悝回答:“貪而好色,但用起兵來天下無雙。”魏文侯毫不猶豫,任吳起為大將。吳起果然一出征便克服5座城池。這是春秋戰國時期選賢任能的一個事例。最有代表性的還是公元前359年至公元前350年秦孝公支持商鞅變法時確立的軍功爵製。在當時兩次頒布的變法中明確規定:廢除舊貴族的世襲特權,趙括像宣布“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秦王的家族成員中如果沒有軍功,也要被取消貴族的資格,不得以血緣關係取得官爵利祿。異姓的貴族更不得享受世襲特權。變法中規定:“能得甲首一者,賜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韓非子評價當時的情況說:“明主之吏,賓相必起於州郡,猛將必起於卒伍。”可見,從有政績、有戰功者中選拔官吏已經是普遍現象。

封建統治者雖然實行以軍功賜爵的政策,但出於嚴格的封建等級限製,卻不允許一般吏民通過軍功獲爵而進入上層統治者的行列,因而規定他們隻能獲得低級爵位。在秦代,爵分20級,第七級為大夫,第八級為公乘,“七大夫、公乘以上皆高爵也”。當時,七級以下為低爵(或稱民爵),八級以上為高爵。《後漢書·百官誌五》注引劉劭《爵製》:“吏民爵不得過公乘者,得貰與子若同產。然則公乘者,軍吏之爵最高者也。”第八級公乘是以軍功獲爵的最高級,一般吏民不得超過這一級,如果超過必須轉讓給自己的兒子或兄弟。盡管封建統治者對一般吏民通過軍功獲爵作了嚴格的限製,但無論是高爵或低爵,都能在政治上、經濟上享有一些特權。因此,它適應了戰國時期各國富國強兵及建立集權政治的需要,為各國選拔了大批優秀人才。在諸侯稱雄的情況下,哪個國家新的選任製度推行得好,哪個國家就能夠聚攏人才,就能在爭霸中取勝。秦國之所以殲滅六雄而成就統一大業,與其新的選任製度的完備有密不可分的聯係。

漢朝以才力為官,其實質就是以軍功。《漢書·地理誌》記載:“漢興,六郡良家子選給羽林、期門,以才力為官,名將多出焉。”這裏的六郡,據顏師古注,乃指隴西、天水、安定、北地、上郡、西河。《漢書·趙充國辛慶忌傳讚》有一段話,正好可給《地理誌》做注腳:“秦、漢已來,山東出相,山西出將……漢興,鬱郅王圍、甘延壽,義渠公孫賀、傅介子,成紀李廣、李蔡,杜陵蘇建、蘇武,上邦上官桀、趙充國,襄武廉褒,狄道辛武賢、慶忌,皆以武勇顯聞……何則?山西天水、隴西、安定、北地處勢迫近羌胡,民俗修習戰備,高上勇力鞍馬騎射。”顯而易見,誌文“以才力為官”亦即讚文“以武勇顯聞”之意。此途實為軍功人仕的一種特例,過去史家亦有稱其為“從軍”者。

後來,明代也采取過從士兵中提拔軍官的製度,作為科舉製度的補充形式。如成化十四年規定:“軍人有功,升一級,至小旗。”由軍功再逐級升總旗、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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