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正役以外的一種勞役。雜徭一名始見於北魏,唐代與租庸調並列為賦役正項。《唐律疏議》指出“丁謂正役,夫謂雜徭”,即服正役的稱丁,服雜徭的稱夫;正役隻由丁男(21至59歲)承擔,雜徭則除丁男外還征發中男(16至20歲,有的學者認為雜徭以戶為征發單位)。這種勞役由地方官(或中央指令)在有事時臨時征發,由府、州的戶曹或司戶參軍事,縣的司戶佐實際主管。由於雜徭具有地方性和臨時性,不僅各州各縣的服役項目不盡相同,一州一縣每年也不盡相同,均由地方隨事支配。大致如修築城池,維修河道、堤堰、驛路、廨舍等應是較普遍的雜徭征發。吐魯番文書中所見的被征在官府葡萄園中勞動的人夫則當是西州的特殊項目。雜徭也沒有固定的期限,但一般不超過三十九天,超過的便折免其他賦役。據戶部式規定: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役,七十日並免租,一百日以上的課役具免。中男充夫,滿四十日以上,免戶內地租,無它稅,免戶內一丁,無丁聽旁折近親戶內丁。雜徭無納課代役的明文規定,但安史之亂後也有納課的跡象。

建中元年(780)頒布兩稅法,明令“租庸、雜徭悉省”,但事實上征發徭役從未停止。憲宗時徭役作為百姓的普遍義務而被重新肯定下來。由於兩稅法以資產為宗,不以人丁為本,徭役一般由地方官按戶征發,宣宗時臣僚曾說“隨戶雜徭,久已成例”。但那時雜徭已是泛稱,色役、差科均可稱為雜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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