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田製的精神,一方麵是限製官僚士族過度占田,另一方麵則企圖使小農占有一定耕地,以保證國家賦稅收入。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其效果有限。對於官僚地主來說,可以通過品官占田蔭客製,大量占有土地和依附人口,不足限額的還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依限占足,超過限額的,在占田令中又沒有規定任何懲處措施,官僚地主得以繼續兼並土地,有利於士族地主經濟的發展。因此,“園田水碓,周遍天下”的大土地所有製依然存在。然而占田製對於官僚士族兼並土地、人口畢竟有一定限製作用,西晉土地兼並不如兩漢和東晉南朝劇烈。農民雖然名義上有權占有一小塊土地,但事實上仍有許多“無業”或“業少之人”。農民所受剝削也較前加重,西晉課田按丁征收田租,租額比曹魏時期增加一倍。而且不論土地占足與否,都按法定課田數征收。

西晉占田、課田令頒布後十年,就爆發了統治階級內爭的八王之亂,不久劉淵、石勒相繼起兵,北部中國又陷入幹戈擾攘的時代,包括占田、課田製在內的西晉典章製度均遭受嚴重破壞。直到北魏太和九年(485)才頒布均田製,以取代占田、課田製。

對於占田、課田令文,學術界理解不一,其關鍵是對占田、課田的含義、性質及其相互關係的認識。關於占田與課田的關係,一種意見認為課田在占田之外,即每戶一男一女占田一百畝,課田七十畝,合計一百七十畝;一種意見認為課田在占田之內,即丁男占田七十畝,丁女三十畝,合百畝,分別以其中五十、二十畝為課田。關於占田與課田的含義和性質,一種意見認為占田是國家授田,是國有土地;一種意見認為占田是私有土地,其收獲物歸己,但課田是國有土地,收獲物全部歸政府,即勞役地租。持這種意見的人中,有的認為課田不是勞役地租而是實物地租。一種意見認為占田不是授田而是限田,是一種限製占墾土地於一定數量的辦法。持“限田”說的學者,也有認為占田屬於國有土地的;一種意見認為占田(含課田)是私有土地;還有的學者主張課田不是土地製度而是賦稅製度。由於對上述問題認識的歧異,學術界對於占田、課田製的產生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四:①認為它是西晉新製,與前代製度無關;②認為它是曹魏屯田的繼續和發展;③認為它是漢代“限民名田”的發展;④認為它是戰國秦漢以來占田製度的總結。

占田、課田製是封建國家為保證賦稅剝削而製訂的一套完整的土地、賦稅製度。統治者允許人民占田是為了課田,課田建立在占田基礎上,兩者密不可分,沒有占田,則無從課田,沒有課田,則占田也就落空,失去意義。西晉占田、課田製總結了古代土地、賦稅製度的經驗,規定了占田的最高限額和課田的最低限額,允許人民在這兩個限額之間有機動餘地,從而既保證了國家賦稅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起到了“勸課農桑”的作用,有利於促進個體農民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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