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晉頒布的土地、賦稅製度。戰國、秦漢以來“名田”製度和限田政策的產物。名田,即以名占田,人民向國家登記戶口並呈報所占田畝數。名田製度導致土地兼並發展,於是西漢中葉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西漢末年,大司空師丹曾主持製訂“限民名田”的具體措施,但未貫徹執行。東漢末年戰亂蜂起,人民大量流亡,造成“土業無主,皆為公田”的情況,曹操在這種條件下推行屯田製度。隨著曹魏社會經濟的恢複發展,自耕農經濟的複興,屯田日益失去存在的條件和意義,於是魏末晉初宣布廢除屯田。晉初社會經濟和土地兼並有所發展,為加強對自耕農民的控製,限製土地兼並,保證國家賦稅徭役的征發,太康元年(280)滅吳統一全國後,西晉政府頒布占田、課田令。

占田、課田令規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減半,次丁女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十五以下至十三、六十一以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貴賤占田,從第一品占五十頃,至第九品占十頃,每品之間遞減五頃。此外規定,依官品高低蔭親屬,多者九族(一說指本姓親屬,上至高祖,下至玄孫;一說包括他姓親屬,即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從後文與三世對舉來看,這裏當指前者),少者三世(自祖至孫);蔭衣食客,第六品以上三人,第七、八品各二人,第九品一人;蔭佃客,第一、二品不得超過五十戶(疑當作十五戶),第三品十戶,第四品七戶,第五品五戶,第六品三戶,第七品二戶,第八、九品各一戶。

占田製規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沒有年齡限製,原則上任何男女都有權按此標準占有土地。這種土地不是由政府授與或分配,而是規定人民可以占有土地的法定數量和最高限額,但政府沒有任何措施保證人民占有足夠數量的土地。占田製並沒有改變原有的土地所有製關係,地主和農民所有的土地仍然得以保留,不足規定限額的還可以依限占墾。

課田的意義,一是課稅,二是課耕,前者是目的,後者是手段。在占田數內,丁男課田五十畝,次丁男二十五畝,丁女二十畝。課田租額,每畝八升。政府不管人民是否占足限額土地,一律按照上述標準征收田租。隻有邊遠地區少數民族不課田者,交納“義米”,每戶三斛;更遠者交五鬥;極遠者交“算錢”,每人二十八文。

占田、課田製的施行,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此製頒布後,出現了太康年間(280~289)社會經濟繁榮的局麵。太康元年西晉有戶二百四十五萬餘,口一千六百一十六萬餘;到太康三年有戶三百七十七萬,增加一百三十多萬戶。表明在占田製實行後,許多流民注籍占田,使國家戶籍劇增。史稱當時天下無事,賦稅平均,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安居樂業,從而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牛馬被野,餘糧棲畝”,農村經濟自漢末破壞之後,一度呈現欣欣向榮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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