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時期天子、諸侯以及卿、大夫等征收的眾、庶人等生產者土地上的各種產物和工、商、衡、虞的收入,以供“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春秋以前,天子、諸侯、大夫具有土地世襲所有權,他們向勞動者征收租和稅合為一體的剩餘勞動產品,實行貢、助、徹之製。春秋、戰國時在保持井田的形式下,進行了履畝而稅的改革。商鞅變法以後,民得買賣土地,確立了私有土地製,租與稅才分離開來。

租稅是由原始社會末期,個體家庭成為生產單位以後,公社首領侵占“公田”上的收獲或由社員代耕其占有的土地;逐漸變成經常化的貢獻而形成的。相傳虞、夏時就有了貢賦,《史記·夏本紀》說“自虞夏時,貢賦備矣。”但有關虞的貢賦內容連傳說都沒有流傳下來。夏代的貢,《孟子·滕文公》說是“夏後氏五十而貢”。即分給每家土地五十畝,不問年歲的豐歉,按曆年收獲的平均數獻納十分之一。此外,還有直接取自庶人耕作的“藉”斂。殷代甲骨卜辭有命令眾為王耕作的記載。《孟子·滕文公》說“殷人七十而助”,“惟助為有公田”,“助者,藉也”,即把土地分為“公田”和“私田”,分給每家“私田”七十畝,讓他們共耕公田。《禮記·王製》說:“古者公田藉而不稅。”這就是把“公田”的收獲獻給王、侯、大夫,私田不再繳稅。關於周代的租稅,《孟子·滕文公》說“周人百畝而徹”,“雖周亦助也”,可見,“徹”是一種類似“助”的製度。但由於孟子說“徹者,徹也”,使人無法知其確切涵義,故兩千年來眾說紛紜,莫衷一是。孟子鑒於周代國人服兵役,野人不服兵役,國、野實行兩種不同的製度,向滕文公稱述應該實施的製度是“國中什一使自賦”,“野九一而助”,即在郊內“國人”地區,分給每家土地一百畝,各自交納土地上收獲的十分之一作為“軍賦”;在郊外“野人”地區,分給每家一百畝,八家同井,共耕其中的一百畝“公田”,“公田”上的收獲就作為交納的租稅。

西周中期,根據衛、衛鼎、格伯簋記載,周穆王、周共王時出現了貴族交換、質押土地,這是先王“田裏不鬻”之製的變化的先聲。西周後期,由於“民不肯盡力於公田”,周宣王隻得“不藉千畝”,廢除由天子親耕其收獲用來祭祀鬼神的公田(即藉田)的藉禮。廢除藉禮也就是役使人民耕種公田的製度的廢除。取而代之的租稅製度,因史無明文,已難詳知。但據《周禮·地官·小司徒》“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已由“八家同井”變為“九夫同井”,當是廢除了其中的“公田”,即在郊外“野人”地區廢除了助法,改為“履畝而稅”。至於各諸侯國的租稅改革,估計要比周王朝中心地區晚一些。

從西周後期到商鞅變法為止的租稅改革是在保護井田製形式下,進行“履畝而稅”的改革。“履畝而稅”的內容,在《管子》中有簡略的記載。諸侯國中首先改革租稅製度的是齊國。齊桓公十九年(前668)采納管仲的建議,實行井田製下的“相地而衰征”,即取消公田,以九夫為井,視土地的美惡及年歲的豐歉而征收田稅。其後晉國於晉惠公六年(前645)“作愛田”。爰,易也,變易的意思。有人認為作爰田就是像齊國那樣“案田而稅”。《春秋》宣公十五年(前594),魯國“初稅畝”實行了“履畝而稅”的改革。此後,楚、鄭等國似乎也進行過類似的改革。秦國的社會經濟發展較慢,秦簡公七年(前408)“初租禾”,即案田禾收入的多寡而收取租稅。商鞅變法,於孝公十二年(前350)“製轅(通爰)田”,“訾粟而稅”,即建立轅田製,計算糧穀收入的多寡而征稅。同時,廢除井田,民得買賣土地。秦始皇統一中國後,於三十一年(前316)“使黔首自實田”,命令黔首申報占有的土地數量,在全國範圍內確認了私有土地製,租稅發展為地租和賦稅兩種形式。

原始社會末期,公有的工商業,一部分逐漸為公社首領所侵占,演變為官府的工商業,直接為滿足國君的特殊需要而生產和買賣貨物;另一部分則演變為“通工易事,以羨(多餘)補不足”的民間工商業。公有的山林川澤也演變為國君的私產,所出成為國君的財富。周文王治岐時,置官員管理關市及山林川澤而不征稅,西周以後對關市及山林川澤始征收實物稅,即“任工以飭材事,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衡以山事,貢其物,任虞以澤事,貢其物”。關市之賦,主要用以供給王之膳服,但也作其他用途,如晉平公收市賦作為供養食客的費用;李牧防備匈奴,得以便宜置吏,收取市租為士卒費用。“山澤之賦”則主要用於喪事。其稅率,據《管子·幼官》說是“市賦百取二,關賦百取一”;《大匡》又說“弛關市之征,五十而稅一”,都是降低關市之征稅率的意見,實際的稅率當高於此數。至於山澤的稅率,則未見有具體的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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