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一些封建王朝在登記戶籍時,按編戶資產多少,劃分為不同等級,以作為稅役多少輕重的標準和依據。漢代已依據各戶財產多少,分等征稅,但沒有戶等製的明文記載。自三國時曹魏至北齊、隋、唐,實行九品戶和九等戶製。唐朝將上上戶、上中戶、上下戶和中上戶四等作為“上戶”,中中戶、中下戶和下上戶三等作為“次戶”,下中戶和下下戶二等作為“下戶”。按戶等的差別,分攤戶稅、地稅等。大致在五代時,開始出現五等戶製。宋承五代遺製,將鄉村主戶,按財產多少,劃分為五等,一、二、三等戶為上戶,其中,二、三等戶也稱中戶,四、五等戶稱下戶。坊郭戶則分成十等。宋朝規定,每隔三年,各地鄉村要重造五等丁產簿。鄉村劃分戶等的財產標準,南北各地極不一致,大致依據:①各戶家業錢的多少,家業錢額是將各戶的田地與浮財折算而成;②各戶稅錢和稅物的多少;③各戶田畝的數量;④各戶播種種子的多少等,但歸根結底主要還是依土地多少和肥瘠以定高低。宋代戶等製遠比前代完備,在賦役製度上的重要性更為突出。兩稅的支移和折變,規定先富後貧,自近及遠的原則,往往上戶從重,下戶從輕。其他如和買、義倉、科配等等都有類似規定。在災年則往往按戶等高低,首先蠲免或減少下戶的賦稅,並對下戶實施賑濟。在差役方麵,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戶任耆長、戶長、裏正、衙前,第三等戶充弓手,第四、五等戶充壯丁,也體現了戶等愈低,差役愈輕的精神。攤派夫役,有時也按戶等規定各戶出夫多少。封建國家實行戶等製是從維護地主階級長遠利益出發的,目的在加強對廣大農民的控製,增加更多的賦役。但在實行的過程中,首先破壞戶等製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戶勾結地方官吏,往往將賦役轉嫁給貧民下戶。

金元兩代也繼承了這一製度。金世宗大定年間(1161~1189),遣使驗各戶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戶為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又析每等為三級,故又稱三等九甲戶,或九等戶。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於北方行三等九甲之法。滅南末後又推行於南方。科差、雜泛差役、和買、和雇等均按戶等承擔。簽充軍、站戶亦以戶等為依據。但元朝戶籍製度混亂,沒有定期的戶籍登記和調整戶等的規定。戶等名不副實。元朝末年,戶等製名存實亡。

明朝,戶等仍是各地編發徭役的依據,但明政府對戶等的劃分及調整始終沒有統一的規定。隨著徭役負擔逐漸向土地轉移,戶等製亦慚趨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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