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曆代政府為掌握戶口數量而設置的一種簿籍登記製度。

秦漢從現存史料看,至遲在戰國時期已建立了這種製度。據《史記·秦始皇本紀》,秦獻公十年(前375),“為戶籍相伍”。孝公時,戶籍製度漸臻完備,戶籍上注明一家人的姓名和口數,生者填上姓名,死時削去,此製早已見於《商君書》中《去強》、《境內》等篇。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命令男子不論是否成丁,一律登記年齡,補充了舊有的戶籍製度。雲夢秦簡《法律答問》提到人戶遷居,應請求地方官吏“更籍”,地方官吏必須準確掌握所轄行政區域的戶口,如果出現差錯,則以律論罪。可見國家對戶籍的管理相當嚴格。秦中央政府藏有全國戶籍,劉邦入鹹陽,蕭何急進丞相府收取圖籍,其中即包括戶籍。

漢代戶籍又稱“名數”。漢代政府非常重視戶口數,它是政府製士處民,征收貢賦,製造器物,規定祿食,興發力役,組織軍旅的基本根據。因此,用以登記戶口的戶籍,當然受到重視,並製定有關政策,以保證戶籍製度的推行。

戰國以來,秦即實行戶口調查登記。漢沿襲前代舊製,每年縣、道官吏負責進行登記驗查戶口,當時稱為“案戶比民”或“案比”。案比的時間規定在八月。漢初采用秦曆,以十月為歲首,八月案比,九月造冊,適值歲末結束。這時也是一歲田功告竣的時候。案比時民戶每人均須親身到場。據《後漢書·江革傳》記載,每歲案比,江革自己挽車送母親到縣廷接受主吏驗視,可見漢代案比的嚴格。

在案比的基礎上,縣、道編造戶籍。戶籍的內容,包括每戶男女人口、姓名、年齡、籍貫、身份、相貌、財富情況等。漢縣、道有戶曹,主管戶口簿籍。編造戶籍應屬戶曹職掌。歲終時,縣、道上計於所屬郡國,郡國上計於中央。丞相或三公之下也設戶曹主管全國戶籍。上計項目有本縣、郡戶籍民數、墾田數量、錢穀入出、“盜賊”多少等,戶籍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內容。

國家為了得到最高數額的民數,規定每人必須著名戶籍,並以法律作為約束,防止人戶脫籍。從史料估計,漢初文景時期戶籍大約依法實行。但到武帝晚年,失籍逃籍的人為數一定很多,《漢書·石奮傳》記載武帝元封四年(前107),關東流民二百萬口,沒有戶籍的多達四十萬口。且當時兼並日烈,地主豪強自己逃避戶籍,又蔭庇佃戶使隱脫戶籍,因此登記入籍的人戶日少。到了宣、元至哀、平時期,估計戶籍登記已大致恢複。所以《漢書·地理誌》所記平帝元始二年全國戶數一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餘戶,口數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餘人,可能接近事實。東漢政治廢弛,脫籍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明、章、和、安、順諸帝屢發詔書,讓脫漏戶籍的流民及其他人入戶著籍,但始終沒有達到目的。這說明漢代的戶籍製度越來越不能貫徹。因此,史書上根據政府戶籍記載的東漢郡國民數,與實際情況距離就越來越遠。

魏晉南北朝三國戰亂,民多脫籍。因當時政府已無法掌握具體的人口數字,故曹魏廢西漢以來的算賦、口賦而行戶調。西晉平吳統一全國後,頒布以丁男、丁女為基準的占田課田製和戶調式,並規定了品官蔭客、蔭親屬的具體限額,說明國家戶籍製度開始趨於穩定。時戶籍皆用經過藥物處理的黃色的一尺二寸劄,已在官役者載名,故稱“黃籍”。西晉速亡,導致戶籍製度再度出現紊亂。十六國時期,中原地區“或百室合戶,或千丁共籍”,無嚴密的戶籍可言。南燕主慕容德曾在轄區內“正其編貫”,得蔭戶五萬八千戶。除此之外,十六國諸政權均無檢括戶口之舉。東晉南朝承西晉之製,仍用“黃籍”,但卻有為僑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設立的臨時戶口,時稱“白籍”。凡入白籍者,無徭役賦稅。此外,依附於門閥士族的部曲、佃客亦不在黃籍之內。針對這種現象,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東晉南朝曾多次進行“土斷”。“土斷”的中心內容是整理戶籍,取消一些僑州郡縣,將部分白籍戶納入黃籍,並清查隱匿漏戶。由於流民不斷南下,土斷政策貫穿整個東晉、南朝。在北朝,戶籍製度亦逐步完備。孝文改製,頒均田令,行三長製,當有較嚴密的戶籍製相配合。西魏、北周,有計帳、戶籍之法。敦煌出土的西魏大統十三年(547)計帳殘卷,是當時計帳、戶籍製度的珍貴實物。計帳所載項目頗多,主要有戶主及戶內成員、依附人口的姓名、年齡、丁中、受田數字、應納租調數等等,與戶籍同為控製勞動人民、征發賦役的依據。

唐唐代戶籍主要包括戶口、土地、賦役三項內容。規定三年一造;凡季年(即逢醜、辰、未、戌之年)正月上旬,各縣主管戶籍的戶曹就要攜帶本縣上兩年所造的手實、計帳到州府去造一州之籍,籍依鄉、裏次序逐戶登記,每戶以戶主為首,記其姓名、年齡、性別、丁中、戶等、身份(如職資、衛士、白丁等),是否課戶、現輸與否,若有官勳,亦需注明獲得日期及同“甲”之“甲頭”(唐代將同一批授官、授勳、登第者分為團,稱團甲,其第一名者稱“甲頭”)。以下登記家庭成員(包括良、賤口),先書其與戶主之關係,然後登錄名字、年齡、性別、丁中、身份等情況,與戶主同。最後還登記當戶應受田數、已受田數、未受田數。已受田還要登記其每段畝數、坐落所在與其四至,並記明“永業”、“口分”與居住園宅。有的戶籍還登記當戶應納租調的數字。造籍一式抄寫三份,以鄉為單位,粘接成卷。粘接處,騎縫寫上某州某縣某鄉(有的還加某裏)籍,州、縣名上各蓋州、縣官印,以杜絕改換作弊。規定在三月三十日前造完。造畢,裝潢一份送尚書省戶部,兩份存州、縣籍坊(庫)。尚書之籍保存二十七年,州、縣之籍保存十五年。造籍後三年內的人口滋生、死亡、沒落、逃亡、新附及奴婢買賣而引起的變化,既要在每年一造的手實、計帳上登記,也要在下次造的新戶籍上附注明白。甚至因詐偽而由貌閱改正的情況也要記上。總之,登記得非常具體詳悉。造籍的費用,由居民負擔,每人一錢。至唐玄宗時戶主名下加注曾祖、祖父之名,即所謂“三狀”;各人名下注畢即書一“空”字,表示此下無字,以免後來添注作偽。這些辦法都是為了加強控製,防止逃亡,保證賦役剝削的對象不致減少。但是逃亡仍然不能避免,作偽亦層出不窮。安史之亂後由於戰亂流徙,加上政治腐敗,以致長期不造新籍,或僅據舊籍轉寫,前期嚴密的戶籍製度業已成為空文。

上一章 書頁/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