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梅花易數下(1 / 3)

觀梅數訣序

嗟呼,《易》豈易言哉!蓋《易》之為書,至精微,至玄妙。然數者,不外乎易理也。

有先後天之殊,有葉音取音之辨,明憂虞得失之機,取互變遲速之應。

數有前定,禍福難測。

易理灼然可察,予求得先天、玄黃、靈應諸篇,外采《易辭》,曰:“觀梅數訣,列圖明五行生克衰旺之理,分例指避凶趨吉之道。

後學群子幸鑒焉。”《易辭》曰:“易有太極,是生兩儀,兩儀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生萬物。”

邵子曰:“一分為二,二分為四,四分為八也。”《說卦傳》曰:“易逆數也。”邵子曰:“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自乾至坤,皆得未生之卦,若逆推四時之比也。後天六十四卦仿此。”

八卦定陰陽次序

乾為父,震長男,坎中男,艮少男;

坤為母,巽長女,離中女,兌少女。

變卦式八則

澤火革 體金,互巽木變澤山鹹

離卦初爻,陽動變陰,變艮卦兌金,為少女,離火克之。巽為股,乾金克之,曰:傷股。得艮土生,入兌金,斷曰:不至於死。

體用於變爻,作動靜取之。動者為用,靜者為體。

地雷複 體土、用金,變地澤臨

木是用爻,斷出軟物,文章之體也。

天澤履 體金、用金,互卦木火變乾卦

此卦斷出是鐵器之物

澤火革 用金、體火,互卦金木變火雷噬嗑

此卦乃用金體火,夏火得旺,能出土,必是土物也。

雷澤歸妹 用木、體金,互卦水火變火澤睽

用爻屬木變火,體卦屬金。四爻變卦成艮,土能生金,斷出是鐵。

澤天夬 體金、用金,互卦金變兌卦

此卦非金是石,斷是破磁碟也。

澤火革 互卦金木變艮卦

互卦

金木變艮卦本卦得澤火革,為少女,近物為口,遠取羊。

內離為中女,近日,遠取雉。

初爻變艮卦為土,土能生金,則扶起兌金之妹。

次除去初爻,移上四爻,又成巽木,斷得傷股之災。

得初爻變艮土生兌金,是故有救而不至於死也。

“近取諸身”,乾頭、坤腹、震足、巽股、坎耳、離目、兌口、艮手,人身;“遠取諸物”,乾馬、坤牛、震龍、巽雞、坎豕、離雉、艮狗、兌羊,畜道。

天水訟卦 變兌,欲要求財。

蓋卦是體生,而乃泄已之氣,其財空望。

次得離卦屬火,能克金。

其日午時,客來食去酒,返自消耗也。

占卦訣又如占卦問吉事,則看卦中有生體之卦,則吉事應之必速。

便看生體之卦,於八卦時序類決其日時。

如生體是用卦,則事即成。

生體是互卦,則漸成。

生體是變卦,則稍遲耳。

若有生體之卦,又有克體之卦,則事有阻節,好中不足產。

便看克體卦氣阻於幾日,若乾克體,阻一日,兌克體,阻二日之類推之。

如占吉事,無生體之卦,有克體之卦,則事不諧矣。

無克體之卦。

則吉事必可成就矣。

又如占不吉之事,卦中有生體之卦,則有救無害;如無生體之卦,事必不吉矣。

若以日期而論,看卦中有生體之卦,則事應於生體卦氣之日;有克體之卦,則事敗於克體卦氣之日。

要在活法取用也。

體用互變之訣大凡占卜,以體為其主,互用變皆為應。

卦用最緊,互次之,變卦又次之。

故曰用為占之即應,互為中間之應,變為事占之終應。

然互卦則分其有體之互,有用之互。

如體在上,則上互為體之互,下互為用之互,體卦在下,則下互為體之互,上互為用之互。

體互最緊,用互次之。

例如觀梅恒卦,互兌、乾,兌為體,互見女子折花。

若乾為體,互則老人折花矣。

蓋兌、乾皆克體,但取兌而不取乾,此體互用之分。

大凡占卦,變卦克體,事於末後,必有不吉。

變生體及比和,則事事臨終有吉利。

此用互變之訣也。

體用生克之訣占卦即以卦分體用互變,即以五行之理斷其吉凶。

然生克之理,於內卦體用互變,一定之生克。

若外卦,則須明其真生真克之五行,以分輕重,則禍福立應。

何也?假如乾、兌之金為體,見火則克,然有真火之體,有火之形色。

真火能克金,形色則不能克。

能克則不吉,不能克則不順而已。

蓋見爐中火,窯灶之火,真火也。

烈焰巨炷,真火也。

乾、兌為體,遇之不吉。

若色之紅紫,形之中虛,槁木之離,日火之火,則灶之形色,非真火也,乾、兌之體,不為深忌。

又若一盞之燈,一炬之燭,雖曰真火,微細而輕,小不利耳。

又若震、巽之木體,遇金則克,然釵釧之金,金鉑之金,成錠之銀,杯盤之銀,與器之錫,瑣屑之鋼鐵皆金也。

此等之金,豈能克木?木之所忌者,快刀銳刃,巨斧大鋸。

震、巽之體,值之必有不吉。

又若離火為體,見真水能克。

然但見色之黑者,見體之濕者,與夫血之類,皆坎之屬,終忌而不深害也。

餘卦為體,所值外應,克者皆以輕重斷之。

若夫生體之卦,亦當分辨。

土與瓦器皆坤土,金遇之,土能生金,瓦不能生也。

樹木柴薪,皆木也。

離火值之,柴薪生火之捷,樹木之末伐者,生炎之遲也。

木為體,真水生木之福重,如豕如血雖坎之屬,生木之類輕也。

其餘五行生克,並以類而推之。

體用衰旺之訣凡體卦宜乘旺,克體之卦宜衰。

蓋體卦之氣,如春木、夏火、秋金、冬水、四季之月土,此得令之卦,乘旺之氣,雖有他卦克之,亦無大害。

用互變卦,乘旺皆吉,但不要克體之卦氣旺。

而體卦氣衰是不吉之占。

占者有此,若問病必死,問訟必敗。

若非問訟與病而常占,則防有官病之事。

末臨其期,在於克體卦氣之月日也。

若卦體旺而複有生體之卦,吉事之來,可刻期而至矣。

若內卦外卦有生體者,體卦雖衰,亦無大害也。

內外並也生體,雖體之卦黨多,皆是衰卦,終不吉也。

故體用之卦,必須詳其盛衰也。

體用動靜之訣占卦體用互變既分,必以內外之卦察其動不動。

不動不占,亦不斷。

其吉凶悔吝,生乎動也。

夫體卦為靜,互卦為靜,用卦變卦則動也,此內卦之動靜也。

以外卦言之,方應之卦,天地地理之卦,應皆靜,若人事之應,器物之類,則有動者矣。

器物本靜,人持其器物而來,則動矣。

若乾馬、坤牛,皆動者矣。

蓋水之井沼,土之山岩石,皆靜者矣。

人汲水擔水而前,水之動也。

又人持石負土而前,土之動也。

於外卦之應,觀其動靜而審其吉凶,動而吉者,應吉之速;動而凶者,應凶之速;不動而應者,吉凶之末見也。

此則外卦體用之動靜也。

若夫起卦之動靜,亦以我之中靜而觀其動者而占之。

如雀之爭墜,如牛雞之衰鳴,如枯木之墜,皆物之動者,我以靜而占之也。

又若我坐,則事應之遲;我行而事應之速;我立而半遲半速,此皆動靜之理也。

占卜坐端之訣坐端之訣,以我之所坐為中,八位列於八方,占卦決斷之。

須虛心待應,坐而端之,察其八卦八方應兆,以為占卜事端之應。

隨其方卦有生克之應者,以定所占之家吉凶也。

如乾上有土生之,或乾宮有諸吉兆,則尊長老人分上,見吉慶大事。

若乾上有火克之,或有凶兆,則主長上老人有憂。

坤有火生之,或坤上有吉兆,則主母親分上或主陰人有吉利之喜。

坤宮見克,或有凶兆,則主老母陰人有災厄。

震宮有水生之,及東方震宮有吉兆,則喜在長子長孫;見克而或見凶,則長子長孫不利。

坎宮宜見五金及有吉利之讖,則喜在中男之位;若土克,若見凶,則憂在中男矣。

離宮喜木生之,或有可喜之應,則中女有喜;若遇克或見凶,則中女有厄矣。

艮為少男之位,宜火生之,見吉則少男之喜;若遇克,或見凶,則災及少男。

問產必不育矣。

兌為少女,土宜生之,見吉則少女有喜,或有歡悅之事。

若問病,如乾卦受克,病在頭。

坤宮見克,病在腹,推之震足、巽股、離目、坎耳及血、艮手指、兌口齒,於其克者定見其病。

至於八端之中,有奇占巧卜者,則在乎人。

此引其端為之例也。

占卜克應之訣克應者,所謂克期應驗也。

占卜之道,無此訣,則吉凶成敗之事不知應於何時。

故克應為卦之切要也。

然克則最難,有以數而克之者,有以理而克之者,皆要論也。

以數而刻期,必詳其理,如算屋宅之初創,男女之始婚,墳之方葬,器物之新置,俱以年月日時加事物之數而起卦。

卦成,則於體用互變之中,視全卦之數,以為約定之期,審其事端之遲速而刻之,如屋宅墳墓永久者也。

屋宅則以全卦之數刻其期。

如屋宅之終應,蓋屋宅有朽壞之期也。

墳墓亦有損壞,然占墓但占吉凶,不計成敗也。

男女之婚,遠亦不過數年。

年內之事,全卦之數可決,又不如屋宅之久也。

然婚姻亦不過卜其吉凶,不必刻其期也。

若吉凶之期,但以生體及比和之年月為吉期,克體之年月為不吉之期也。

器物之占,則金石之質終遠,草木之質終不久也。

遠者,以全卦之數為年期;近者,以全卦之數為月期。

又近者,以全卦為日期也。

如置硯,則全卦之數為歲。

計筆墨亦可以全卦為歲計。

筆墨之小者,以日卦之數可也。

此器物刻期之占也。

如先天觀梅與牡丹二花,俱旦夕之事,故以卦理推,則不必決其遠日也。

如後天老年、少年、雞牛之占,以方卦物卦之數合而計之。

老少、雞牛之占,以方卦物卦之數合而計之。

老少、雞牛之占,亦隻可以日計也。

若永遠之占,則以日為月,以月為年矣。

占者詳吉,必又尋常之占事刻期,則於全卦中細觀生體之卦為吉,應決期克體之卦為凶。

應之期遠,則以年,近則以月,又近則以日也。

如問求名則乾為體,看卦中有坤、艮,則斷其辰、戌、醜、未之土月日。

蓋乾、兌,金體也。

此為吉事生體之應。

若問病而乾卦為體,則看卦中有離,又看卦中無坤、艮,及有凶犯,則其體死於巳午火日,此克體為凶事之期也。

又若問行人,以生體之日為歸期,無生體比和之日,則歸必遲。

若此例者,具難盡載,學者審焉。

斷占總訣篇之二萬物賦人稟陰陽,卦分先後。

達時務者,近取諸身,遠取諸物。

觀物理者,靜則乎地,動則乎天。

原夫萬物有數,易數無窮。

動靜可知,不出於玄天之外。

吉凶必見,莫逃乎爻象之中。

未成卦以前,必虛心而求應;既成卦以後,複觀刻應以為斷。

聲音言語,傍人讖兆,當遇形影往來,我心指實皆是,及其六爻以定,三天既生,始尋卦象之端,終測刻應之理。

是以逢吉兆而終知有喜,見凶識而不免乎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