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謂禁忌也就是名諱方麵的避忌。自周朝開始,人們就有了諱避稱謂的習俗。當時,是在人死後,開始諱稱他的名字。如必稱死者的名字時,應稱其諱,即其神名。這種人死後稱其諱,而不稱其原名的習俗,是要將一個人的陽世與陰世區別開來,使得鬼神不能知曉他的原名,因而不能危害與其原名有著許多聯係的陽世間的所有事物。到了秦漢時代,避諱製度漸趨完備。《史記·秦始皇紀》中已有“秦俗多忌諱之禁”的記載。並且不但人死後諱名,生前也要諱名了。這可能與當時用名字實施巫術的風俗興盛有關。俗以為默念仇人的名字,或是書寫某人的姓名就可實施黑巫術,將其人致於死地。最初的避諱是在上層社會、權威人士之間實行,後來流行於民間,影響到各家各戶,成為一種民間習慣。司馬遷寫《史記》,因其父名為“談”,所以把都“談”改為“同”

中國人有尊祖敬宗的習俗,祖先的名字和長輩的名字都不能直呼不諱。漢族、鄂倫春族、鄂溫克族、哈薩克族、布依族、藏族等許多民族的祖先祟拜習俗中都有這一類禁忌事項。鄂倫春族認為直呼祖先的名字是對祖先的不尊,恐觸怒了祖先而降災於子孫。對於長輩,也不敢直呼其名,甚至不能把長輩的名字告訴別人,否則,認為家中會生下沒有骨節的孩子來。如果有什麼物件與長輩的名字相同,要把物件改一下名稱,改一個說法。否則,就要折壽早夭。漢族不論說寫,都忌言及祖先、長輩的名字。司馬遷寫《史記》,因其父名“談”,所以把“趙談”改為“趙同”,把“李談”改為“李同”;六朝時,有人為避家諱“桐”字,把梧桐樹改稱作白鐵樹;清朝劉溫叟,因其父名“嶽”,竟終身不聽“樂”。可見曆代家諱之嚴。直至現時,子女仍然禁忌直呼長輩的名字,更不能叫長輩的乳名,與長輩名字相同或者同意的字也有所避諱。尤其忌諱的是,晚輩的名字絕對不能與長輩的名字相同,或者有諧音字、同音字,否則,認為不尊長,是“欺祖”的行為。晚輩稱呼長輩時,一般應以輩分稱謂代替名字稱謂,如叫爺爺、奶奶、姥爺、姥姥、爸爸、媽媽等等。不但家族內長幼輩之間是如此,師徒關係長幼輩之間也是如此。俗話說,“子不言父名,徒不言師諱”。

不但晚輩忌呼長輩名字,即使是同輩人之間,稱呼時也有所忌諱。在人際交往中,往往出於對對方的尊敬,也不宜呼其名。在必須問到對方名字時,還要客氣地說“請問尊諱”,“閣下名諱是什麼”等等。鄂倫春族夫妻間也不能互相叫名字。崩龍族凡結婚生過孩子後,別人就不再直呼其名,而是按其子女的名字,稱為“某某他爹”、“某某他媽”。漢族也有類似的習俗。甚至一結婚,一成家,就改了稱呼。妻子叫丈夫“外頭的”、“當家的”;丈夫稱妻子為“屋裏的”、“做飯的”。再不然就是互相以“哎”、“嗯”來招呼,一般很少再直呼其名。外人稱呼他們,也是“某某的男人”、“某某的老婆”,這是不犯忌諱的。

在給孩子起名的時候,忌諱也很多。除避忌與祖先、長輩之名同字、同音之外,還要考慮命相克妨,比如,命中缺金,忌諱以火或火旁字命名。總之,命相八字不得以相克之字命名。小孩兒又有小名。俗以為,稱人小名,是對人的不尊重;或者還會被鬼神聽去;使魂被鬼攝去,所以避忌。成年人又忌諱別人給自己起外號、綽號,俗話說:“地怕走斜道,人怕起綽號”。《禮記·內則》雲:“凡名字,不以日月,不以國。不以隱疾,大夫士之子,不敢與世子同名。”這其中,命名忌以日月、忌以國都同名,是避諱神聖的意思,恐有冒犯。忌以隱疾,是忌諱用身上的殘疾、痣疤等命名,否則,將難以治愈。不敢與世子同名,是出於宗法觀念的考慮,對世子的尊重。但若先於世子出生的,亦可不改。

舊社會,有權勢的官宦和皇帝還把自己的名諱強令形成法度。例如,州官田登,因避諱登(燈)字,竟把“放燈”改為“放火”。於是留下“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成語典故。秦始皇姓贏名政,為避諱“政”字,就改“正月”為“端月”,或改“正”字的讀音為平聲。這一類禁忌很多,唐宋期間,諱製已經極盛。元朝法典中“回避字樣”竟多達一百六十個,再加上“隨音旁避”的嫌名嫌字,就更多不勝數了。明清諱禁之嚴,可謂登峰造極。觸犯諱禁成為文字獄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避諱的方式有換字,避音、空字、缺筆等等。避諱最初是有一些規律的,然而漢以後,隨著諱忌的日益發展,這些“諱法”、“諱律”也就逐漸被突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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