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所說的曲,是指“散曲”,即金元後發展起來的類似於詞的、可配樂歌唱的新詩體。“曲”本還可指有故事內容、有歌唱和賓(對答)白(獨白)的戲曲,但這不在本篇論述範圍之內(請參見本書《古典戲曲》篇)。

詞本已是繼樂府後產生的配樂的詩體,那麼為什麼還會產生另一種新的配樂的詩體“曲”呢?這首先需要從音樂的變化談起。由於金元統治者都興起於北方,他們在入主中原以後,自然要把北方,特別是女真和蒙古族的“胡樂番曲”的樂調和樂器傳入中原,並使其大量傳播。這樣,就和唐詞初起時所主要配合的以西域一帶流傳進來的“胡夷之曲”有所不同,這些曲子再和北宋、金代流行的“裏巷之歌”相結合,自然形成了許多新樂調,人們給它一一起了新的名目,如〔天淨沙〕、〔山坡羊〕、〔賣花聲〕等等。據最早的曲譜《太和正音譜》所載,共有335種(包括供劇曲用的)。因而與之相配的歌辭也要相應發生變化,這就產生了“曲”。正如王世貞《曲藻序》所雲:“曲者,詞之變。自金、元入主中國,所用胡樂嘈雜淒緊,緩急之間,詞不能按,乃更為新聲以媚之。”因此,散曲在最初也稱為“北曲”或“街市小令”。就其配樂這一性質而言,它也和詞一樣都要按一定的曲調——曲牌而填;就音樂的變化而言,北曲的樂調《西廂記》插圖逐漸向簡化發展。唐時宴樂原有宮、商、角、羽四部,每部七調,合計二十八宮調(古人習慣上稱屬於宮聲的為宮,其餘的為調),至宋七個角調已不用,宮、商、羽也各有所缺,隻有十七調,至元散曲盛行以後,隻存十二宮調。不同的曲牌分屬不同的宮調,在製曲時要遵守該曲牌的基本程式。

其次,詞到了南宋後期,由於作家過於注重字句韻律等外部形式,遂使它不但逐漸脫離了現實生活,變得毫無生氣,而且也逐漸喪失了原有的音樂功能而成為文人墨客的“案頭文學”,反而不能滿足廣大群眾傳唱的需要,所以利用新的音樂形式,以曲代詞,革故鼎新,就成為曆史的必然。可以說曲的出現,實際上是詞體解放和發展的必然結果。

既有發展,必有不同。曲和詞的不同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麵:

一是用韻更密了,且通首同韻,有很多曲牌還要句句用韻,但用韻的規則有所放寬,平、上、去三聲可以互葉,不像詞一般不能平仄互押。二是基本上取消了每支曲內的音樂分章,一貫到底。三是句式更加靈活,從一字句到二十多字句皆可出現,而且為了演唱方便,還可以視需要加上襯字,有些曲子甚至還可以增加句數,這是與詞最大的不同之處。有了本字和襯字的配合,既可以保持該曲的本調,又可以增加表意上的生動性、靈活性,解決了長期難於解決的腔調既需固定語言又需自由的矛盾,從而給曲帶來了巨大的生命力。四是從更深的美學風格看,曲既然是在詞走上過於典雅的狹路後對詞的一種解放和發展,既然是又像詞初期時那樣首先盛行於民間,那麼它必然帶有更多的質樸清新、通俗活潑的氣息,更富有“俚趣”,這不僅表現在語言上,也表現在意境與趣味上。尤其是前期的曲更如此。當然後來在文人的手中又重複了詞的命運,逐漸雅化,這也是曆史的必然。

散曲按其體裁,分為“小令”(又稱支曲)和“套曲”(又稱散套、套數)兩大類。小令是隻用一個曲牌填製的單一曲詞,隻有個別的小令例用雙疊,亦稱“麼篇”,如《人月圓》、《鸚鵡曲》。套曲是指同宮調內兩支以上的支曲相聯,好像組成完整的一套,一般都有尾聲,並且要一韻到底。因此套曲前邊一般都要標明宮調類別,如“正宮”、“南昌”,然後再標明具體曲牌名。還有一種介於小令和套曲之間的形式,稱為“帶過曲”,即將兩三支同一宮調內的小令按固定習慣加以串聯,如《雁兒落帶得勝令》、《罵玉郎帶感皇恩采茶歌》等。人們習慣上也把它當作小令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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