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五章 漢書卷二十四(3 / 3)

孔僅使天下鑄作器,三年中至大司農,列〔於〕九卿。而桑弘羊為大司農中丞,管諸會計事,稍稍置均輸以通貨物。始令吏得入穀補官,郎至六百石。

自造白金、五銖錢後五歲,而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其不發覺相殺者,不可勝計。赦自出者百餘萬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氐無慮皆鑄金錢矣。犯法者眾,吏不能盡誅,於是遣博士褚大、徐偃等分行郡國,舉並兼之徒守、相為利者。而禦史大夫張湯方貴用事,減宣、杜周等為中丞,義縱、尹齊、王溫舒等用慘急苛刻為九卿,直指夏蘭之屬始出。而大農顏異誅矣。

初,異為濟南亭長,以廉直稍遷至九卿。上與湯既造白鹿皮幣,問異。異曰:“今王侯朝賀以倉璧,直數千,而其皮薦反四十萬,本末不相稱。”天子不說。湯又與異有隙,及人有告異以它議,事下湯治。異與客語,客語初令下有不便者,異不應,微反唇。湯奏當異九卿見令不便,不入言而腹非,論死。自是後有腹非之法比,而公卿大夫多諂諛取容。

天子既下緡錢令而尊卜式,百姓終莫分財佐縣官,於是告緡錢縱矣。

郡國鑄錢,民多奸鑄,錢多輕,而公卿請令京師鑄官赤仄,一當五,賦官用非赤仄不得行。白金稍賤,民弗寶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餘終廢不行。

是歲,湯死而民不思。

其後二歲,赤仄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於是悉禁郡國毋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錢既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諸郡國前所鑄錢皆廢銷之,輸入其銅三官。而民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真工大奸乃盜為之。

楊可告緡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氐皆遇告。杜周治之,獄少反者。乃分遣禦史、廷尉正監分曹往,(往)即治郡國緡錢,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餘頃;宅亦如之。於是商賈中家以上大氐破,民媮甘食好衣,不事畜臧之業,而縣官以鹽、鐵、緡錢之故,用少饒矣。益廣(開)〔關〕,置左右輔。

初,大農(幹)〔斡〕鹽鐵官布多,置水衡,欲以主鹽鐵。及楊可告緡,上林財物眾,乃令水衡主上林。上林既充滿,益廣。是時粵欲與漢用船戰逐,乃大修昆明池,列館環之。治樓船,高十餘丈,旗織加其上,甚壯。於是天子感之,乃作柏梁台,高數十丈。宮室之修,繇此日麗。

乃分緡錢諸官,而水衡、少府、太仆、大農各置農官,往往即郡縣比沒入田田之。其沒入奴婢,分諸苑養狗、馬、禽獸,及與諸官。官益雜置多,徒奴婢眾,而下河漕度四百萬石,及官自糴乃足。

所忠言:“世家子弟富人或鬥雞走狗馬,弋獵博戲,亂齊民。”乃征諸犯令,相引數千人,名曰“株送徒”。入財者得補郎,郎選衰矣。

是時山東被河災,乃歲不登數年,人或相食,方二三千裏。天子憐之,令饑民得流就食江、淮間,欲留,留處。使者冠蓋相屬於道護之,下巴、蜀粟以賑焉。

明年,天子始出巡郡國。東度河,河東守不意行至,不辯,自殺。行西逾隴,卒,從官不得食,隴西守自殺。於是上北出蕭關,從數萬騎行獵新秦中,以勒邊兵而歸。新秦中或千裏無亭徼,於是誅北地太守以下,而令民得畜邊縣,官假馬母,三歲而歸,及息什一,以除告緡,用充入新秦中。

既得寶鼎,立後土、泰一祠,公卿白議封禪事,而郡國皆豫治道,修繕故宮,及當馳道縣,縣治宮儲,設共具,而望幸。

明年,南粵反,西羌侵邊。天子為山東不澹,赦天下囚,因南方樓船士二十餘萬人擊粵,發三河以西騎擊羌,又數萬人度河築令居。初置張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開田官,斥塞卒六十萬人戍田之。中國繕道饋糧,遠者三千,近者千餘裏,皆仰給大農。邊兵不足,乃發武庫、工官兵器以澹之。車騎馬乏,縣官錢少,買馬難得,乃著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吏以上差出牝馬天下亭,亭有畜字馬,歲課息。

齊相卜式上書,願父子死南粵。天子下詔褒揚,賜爵關內侯,黃金四十斤,田十頃。布告天下,天下莫應。列侯以百數,皆莫求從軍。至飲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餘人。乃拜卜式為禦史大夫。式既在位,見郡國多不便縣官作鹽鐵,器苦惡,賈貴,或強令民買之。而船有算,商者少,物貴,乃因孔僅言船算事。上不說。

漢連出兵三歲,誅羌,滅兩粵,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無〕賦稅。南陽、漢中以往,各以地比給初郡吏卒奉食幣物,傳車馬被具。而初郡又時時小反,殺吏,漢發南方吏卒往誅之,間歲萬餘人,費皆仰大農。大農以均輸調鹽鐵助賦,故能澹之。然兵所過縣,縣以為訾給毋乏而已,不敢言輕賦法矣。

其明年,元封元年,卜式貶為太子太傅。而桑弘羊為治粟都尉,領大農,盡代僅斡天下鹽鐵。弘羊以諸官各自市相爭,物以故騰躍,而天下賦輸或不償其僦費,乃請置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各往往置均輸、鹽、鐵官,令遠方各以其物如異時商賈所轉販者為賦,而相灌輸。置平準於京師,都受天下委輸。召工官治車諸器,皆仰給大農。大農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貴則賣之,賤則買之。如此,富商大賈亡所牟大利則反本,而萬物不得騰躍。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準”。天子以為然而許之。於是天子北至朔方,東封泰山,巡海上,旁北邊以歸。所過賞賜,用帛百餘萬匹,錢、金以巨萬計,皆取足大農。

弘羊又請令民得入粟補吏,及罪以贖。令民入粟甘泉各有差,以複終身,不複告緡。它郡各輸急處,而諸農各致粟,山東漕益歲六百萬石。一歲之中,太倉、甘泉倉滿。邊餘穀,諸均輸帛五百萬匹。民不益(賊)〔賦〕而天下用饒。於是弘羊賜爵左庶長,黃金者再百焉。

是歲小旱,上令百官求雨。卜式言曰:“縣官當食租衣稅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販物求利。亨弘羊,天乃雨。”久之,武帝疾病,拜弘羊為禦史大夫。

昭帝即位六年,詔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問以民所疾苦,教化之要。皆對願罷鹽、鐵、酒榷(北)〔均〕輸官,毋與天下爭利,視以儉節,然後教化可興。弘羊難,以為此國家大業,所以製四夷,安邊足用之本,不可廢也。乃與丞相千秋共奏罷酒酤。弘羊自以為國興大利,伐其功,欲為子弟得官,怨望大將軍霍光,遂與上官桀等謀反,誅滅。

宣、元、成、哀、平五世,無所變改。元帝時嚐罷鹽、鐵官,三年而複之。貢禹言:“鑄錢采銅,一歲十萬人不耕,民坐盜鑄陷刑者多。富人臧錢滿室,猶無厭足。民心動搖,棄本逐末,耕者不能半,奸邪不可禁,原起於錢。疾其末者絕其本,宜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毋複以為幣,除其販賣租銖之律,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穀,使百姓壹意農桑。”議者以為交易待錢,布、帛不可尺寸分裂。禹議亦寢。

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鑄五銖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雲。

王莽居攝,變漢製,以周錢有子母相權,於是更造大錢,徑寸二分,重十二銖,文曰“大錢五十”。又造契刀、錯刀。契刀,其環如大錢,身形如刀,長二寸,文曰“契刀五百”。錯刀,以黃金錯其文,曰“一刀直五千”。與五銖錢凡四品,並行。

莽即真,以為書“劉”字有“金”、“刀”,乃罷錯刀、契刀及五銖錢,而更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名曰“寶貨”。

小錢徑六分,重一銖,文曰“小錢直一”。次七分,三銖,曰“幺錢一十”。次八分,五銖,曰“幼錢二十”。次九分,七銖,曰“中錢三十”。次一寸,九銖,曰“壯錢四十”。因前“大錢五十”,是為錢貨六品,直各如其文。

黃金重一斤,直錢萬。朱提銀重八兩為一流,直一千五百八十。它銀一流直千。是為銀貨二品。

元龜岠冉長尺二寸,直二千一百六十,為大貝十朋。公龜九寸,直五百,為壯貝十朋。侯龜七寸以上,直三百,為幺貝十朋。子龜五寸以上,直百,為小貝十朋。是為龜寶四品。

大貝四寸八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二百一十六。壯貝三寸六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五十。幺貝二寸四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三十。小貝寸二分以上,二枚為一朋,直十。不盈寸二分,漏度不得為朋,率枚直錢三。是為貝貨五品。

大布、次布、弟布、壯布、中布、差布、厚布、幼布、幺布、小布。小布長寸五分,重十五銖,文曰“小布一百”。自小布以上,各相長一分,相重一銖,文各為其布名,直各加一百。上至大布,長二寸四分,重一兩,而直千錢矣。是為布貨十品。

凡寶貨五物,六名,二十八品。

鑄作錢布皆用銅,淆以連錫,文質周郭放漢五銖錢雲。其金、銀與它物雜,色不純好,龜不盈五寸,貝不盈六分,皆不得為寶貨。元龜為蔡,非四民所得居,有者,入大卜受直。

百姓憒亂,其貨不行。民私以五銖錢市買。莽患之,下詔:“敢非井田、挾五銖錢者為惑眾,投諸四裔以禦魑魅。”於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涕泣於市道。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抵罪者,自公卿大夫至庶人,不可稱數。莽知民愁,乃但行小錢直一,與大錢五十,二品並行,龜、貝、布屬且寢。

莽性躁擾,不能無為,每有所興造,必欲依古得經文。國師公劉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讎,與欲得,即《易》所謂“理財正辭,禁民為非”者也。莽乃下詔曰:“夫《周禮》有賒、貸,《樂語》有五均,傳記各有斡焉。今開賒貸,張五均,設諸斡者,所以齊眾庶,抑並兼也。”遂於長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長安東、西市令及洛陽、邯鄲、臨菑、宛、成都市長皆為五均司市(稱)師。東市稱京,西市稱畿,洛陽稱中,餘四都各用東、西、南、北為稱,皆置交易丞五人,錢府丞一人。工商能采金、銀、銅、連錫,登龜、取貝者,皆自占司市錢府,順時氣而取之。

又以《周官》稅民:凡田不耕為不殖,出三夫之稅;城郭中宅不樹藝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民浮遊無事,出夫布一匹。其不能出布者,冗作,縣官衣食之。諸取眾物、鳥、獸、魚、鱉、百蟲於山林、水澤及畜牧者,嬪婦桑蠶、織紝、紡績、補縫,工匠、醫、巫、卜、祝及它方技、商販、賈人坐肄、列裏區、謁舍,皆各自占所為於其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實者,盡沒入所采取,而作縣官一歲。

諸司市常以四時中月實定所掌,為物上、中、下之賈,各自用為其市平,毋拘它所。眾民賣買五穀、布帛、絲綿之物,周於民用而不讎者,均官有以考檢厥實,用其本賈取之,毋令折錢。萬物卬貴,過平一錢,則以平賈賣與民。其賈氐賤,減平者,聽民自相與市,以防貴庾者。民欲祭祀、喪紀而無用者,錢府以所入工、商之貢但賒之,祭祀無過旬日,喪紀毋過三月。民或乏絕,欲貸以治產業者,均授之,除其費,計所得受息,毋過歲什一。

羲和魯匡言:“名山、大澤,鹽、鐵、錢、布、帛,五均賒貸,斡在縣官,唯酒酤獨未斡。酒者,天之美祿,帝王所以頤養天下,享祀祈福,扶衰養疾。百禮之會,非酒不行。故《詩》曰‘無酒酤我’,而《論語》曰‘酤酒不食’,二者非相反也。夫《詩》據承平之世,酒酤在官,和旨便人,可以相禦也。《論語》孔子當周衰亂,酒酤在民,薄惡不誠,是以疑而弗食。今絕天下之酒,則無以行禮相養;放而亡限,則費財傷民。請法古,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為一均,率開一盧以賣,讎五十釀為準。一釀用粗米二斛,曲一斛,得成酒六斛六鬥。各以其市月朔米曲三斛,並計其賈而參分之,以其一為酒一斛之平。除米曲本賈,計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三及糟酨、灰炭給工器、薪樵之費。”

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數人,皆用富賈。洛陽薛子仲、張長叔、臨菑姓偉等,乘傳求利,交錯天下,因與郡縣通奸,多張空簿,府臧不實,百姓俞病。莽知民苦之,複下詔曰:“夫鹽,食肴之將;酒,百藥之長,嘉會之好;鐵,(曰)〔田〕農之本;名山、大澤,饒衍之臧;五均、賒貸,百姓所取平,卬以給澹;鐵布、銅冶,通行有無,備民用也。此六者,非編戶齊民所能家作,必卬於市,雖貴數倍,不得不買。豪民富賈,即要貧弱,先聖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為設科條防禁,犯者罪至死。”奸吏猾民並侵,眾庶各不安生。

後五歲,天鳳元年,複申下金、銀、龜、貝之貨,頗增減其賈直。而罷大、小錢,改作貨布,長二寸五分,廣一寸,首長八分有奇,廣八分,其圜好徑二分半,足枝長八分,間廣二分,其文右曰“貨”,左曰“布”,重二十五銖,直貨泉二十五。貨泉徑一寸,重五銖,文右曰“貨”,左曰“泉”,枚直一,與貨布二品並行。又以大錢行久,罷之,恐民挾不止,乃令民且獨行大錢,與新貨泉俱枚直一,並行盡六年,毋得複挾大錢矣。每壹易錢,民用破業,而大陷刑。莽以私鑄錢死,及非沮寶貨投四裔,犯法者多,不可勝行,乃更輕其法:私鑄作泉布者,與妻子沒入為官奴婢;吏及比伍,知而不舉告,與同罪;非沮寶貨,民罰作一歲,吏免官。犯者俞眾,及五人相坐皆沒入,郡國檻車鐵鎖,傳送長安鍾官,愁苦死者什六七。

作貨布後六年,匈奴侵寇甚,莽大募天下囚徒、人奴,名曰豬突豨勇,壹切稅吏民,訾三十而取一。又令公卿以下至郡縣黃綬吏,皆保養軍馬,吏盡複以與民。民搖手觸禁,不得耕桑,徭役煩劇,而枯、旱、蝗蟲相因。又用製作未定,上自公侯,下至小吏,皆不得奉祿,而私賦斂,貨賂上流,獄訟不決。吏用苛暴立威,旁緣莽禁,侵刻小民。富者不得自保,貧者無以自存,起為盜賊,依阻山澤,吏不能禽而覆蔽之,浸淫日廣,於是青、徐、荊楚之地往往萬數。戰鬥死亡,緣邊四夷所係虜,陷罪,饑疫,人相食,及莽未誅,而天下戶口減半矣。

自發豬突豨勇後四年,而漢兵誅莽。後二年,世祖受命,蕩滌煩苛,複五銖錢,與天下更始。

讚曰:《易》稱“裒多益寡,稱物平施”,《書》雲“茂遷有無”,周有泉府之官,而《孟子》亦非“狗彘食人之食不知斂,野有餓殍而弗知發”。故管氏之輕重,李悝之平糴,弘羊均輸,壽昌常平,亦有從徠。顧古為之有數,吏良而令行,故民賴其利,萬國作乂。及孝武時,國用饒給,而民不益賦,其次也。至於王莽,製度失中,奸軌弄權,官民俱竭,亡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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