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一章 漢書卷二十一(3 / 3)

故《傳》曰:“先王之正時也,履端於始,舉正於中,歸餘於終。履端於始,序則不愆;舉正於中,民則不惑;歸餘於終,事則不。”此聖王之重閏也。以五位乘會數,而朔旦冬至,是為章月。四分月法(為周至是乘月法),以其一乘章月,是為中法。參閏法為周至,以乘月法,以減中法而約之,則(六)〔七〕扐之數,為一月之閏法,其餘七分。此中朔相求之術也。朔不得中,是謂閏月,言陰陽雖交,不得中不生。故日法乘閏法,是為統歲。三統,是為元歲。元歲之閏,陰陽災,三統閏法。《易》九厄曰:初入元,百六,陽九;次三百七十四,陰九;次四百八十,陽九;次七百二十,陰七;次七百二十,陽七;次六百,陰五;次六百,陽五;次四百八十,陰三;次四百八十,陽三。凡四千六百一十七歲,與一元終。經歲四千五百六十,災歲五十七。是以《春秋》曰:“舉正於中。”又曰:“閏月不告朔,非禮也。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矣。不告閏朔,棄時正也,何以為民?”故善僖“五年春王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視朔,遂登觀台以望,而書,禮也。凡分、至、啟、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至昭二十年二月己醜,日南至,失閏,至在非其月。梓慎望氛氣而弗正,不履端於始也。故傳不曰冬至,而曰日南至。極於牽牛之初,日中之時景最長,以此知其南至也。鬥綱之端連貫營室,織女之紀指牽牛之初,以紀日月,故曰星紀。五星起其初,日月起其中,凡十二次。日至其初為節,至其中鬥建下為十二辰。視其建而知其次。故曰“製禮上物,不過十二,天之大數也”。《經》曰“春,王正月”,《傳》曰:周正月“火出,於夏為三月,商為四月,周為五月。夏數得天”,得四時之正也。三代各據一統,明三統常合,而迭為首,登降三統之首,周還五行之道也。故三五相包而生。天統之正,始施於子半,日萌色赤。地統受之於醜初,日肇化而黃,至醜半,日牙化而白。人統受之於寅初,日孽成而黑,至寅半,日生成而青。天施複於子,地化自醜畢於辰,人生自寅成於申。故曆數三統,天以甲子,地以甲辰,人以甲申。孟、仲、季迭用事為統首。三微之統既著,而五行自青始,其序亦如之。五行與三統相錯。傳曰“天有三辰,地有五行”,然則三統五星可知也。

《易》曰:“參五以變,錯綜其數。通其變,遂成天下之文;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太極運三辰五星於上,而元氣轉三統五行於下。其於人,皇極統三德五事。故三辰之合於三統也,日合於天統,月合於地統,鬥合於人統。五星之合於五行,水合於辰星,火合於熒惑,金合於太白,木合於歲星,土合於鎮星。三辰五星而相經緯也。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五勝相乘,以生小周,以乘“乾”、“坤”之策,而成大周。陰陽比類,交錯相成,故九六之變登降於六體。三微而成著,三著而成象,二象十有八變而成卦,四營而成易,為七十二,參三統兩四時相乘之數也。參之則得“乾”之策,兩之則得“坤”之策。以陽九九之,為六百四十八;以陰六六之,為四百三十二,凡一千八十,陰陽各一卦之微算策也。八之,為八千六百四十,而八卦小成。引而信之,又八之,為六萬九千一百二十,天地再之,為十三萬八千二百四十,然後大成。五星會終,觸類而長之,以乘章歲,為二百六十二萬六千五百六十,而與日月會。三會為七百八十七萬九千六百八十,而與三統會。三統二千三百六十三萬九千四十,而複於太極上元。九章歲而六之為法,太極上元為實,實如法得一,陰(一)陽各萬一千五百二十,當萬物氣體之數,天下之能事畢矣。

律曆誌第一下

統母

日法八十一。元始黃鍾初九自乘,一龠之數,得日法。

閏法十九,因為章歲。合天地終數,得閏法。

統法一千五百三十九。以閏法乘日法,得統法。

元法四千六百一十七。參統法,得元法。

會數四十七。參天九,兩地十,得會數。

章月二百三十五。五位乘會數,得章月。

月法二千三百九十二。推大衍象,得月法。

通法五百九十八。四分月法,得通法。

中法十四萬五百三十。以章月乘通法,得中法。

周天五十六萬二千一百二十。以章月乘月法,得周天。

歲中十二。以三統乘四時,得歲中。

月周二百五十四。以章月加閏法,得月周。

朔望之會百三十五。參天數二十五,兩地數三十,得朔望之會。

會月六千三百四十五。以會數乘朔望之會,得會月。

統月一萬九千三十五。參會月,得統月。

元月五萬七千一百五。參統月,得元月。

章中二百二十八。以閏法乘歲中,得章中。

統中一萬八千四百六十八。以日法乘章中,得統中。

元中五萬五千四百四。參統中,得元中。

策餘八千八十。什乘元中,以減周天,得策餘。

周至五十七。參閏法,得周至。

(統)〔紀〕母。

木金相乘為十二,是為歲星小周。小周乘“坤”策,為千七百二十八,是為歲星歲數。

見中分二萬七百三十六。

積中十三,中餘百五十七。

見中法一千五百八十三。見數也。

見閏分萬二千九十六。

積月十三,月餘一萬五千七十九。

見月法三萬七十七。

見中日法七百三十萬八千七百一十一。

見月日法二百四十三萬六千二百三十七。

金火相乘為八,又以火乘之為十六而小複。小複乘“乾”策,為三千四百五十六,是為太白歲數。

見中分四萬一千四百七十二。

積中十九,中餘四百一十三。

見中法二千一百六十一。複數。

見閏分二萬四千一百九十二。

積月十九,月餘三萬二千(二)〔三〕十九。

見月法四萬一千五十九。

晨中分二萬三千三百二十八。

積中七,中餘千七百一十八。

夕中分一萬八千一百四十四。

積中八,中餘八百五十六。

晨閏分萬三千六百八。

積月十一,月餘五千一百九十一。

夕閏分萬五百八十四。

積月八,月餘二萬六千八百四十八。

見中日法九百九十七萬七千三百三十七。

見月日法三百三十二萬五千七百七十九。

土木相乘而合經緯為三十,是為鎮星小周。小周乘“坤”策,為四千三百二十,是為鎮星歲數。

見中分五萬一千八百四十。

積中十二,中餘一千七百四十。

見中法四千一百七十五。見數也。

見閏分三萬二百四十。

積月十二,月餘六萬三千三百。

見月法七萬九千三百二十五。

見中日法一千九百二十七萬五千九百七十五。

見月日法六百四十二萬五千三百二十五。

火經特成,故二歲而過初,三十二過初為六十四歲而小周。

小周乘“乾”策,則太陽大周,為一萬三千八百二十四歲,是為熒惑歲數。

見中分十六萬五千八百八十八。

積中二十五,中餘四千一百六十三。

見中法六千四百六十九。見數也。

見閏分九萬六千七百六十八。

積月二十六,月餘五萬二千九百五十四。

見月法一十二萬二千九百一十一。

見中日法二千九百八十六萬七千三百七十三。

見月日法九百九十五萬五千七百九十一。

水經特成,故一歲而及初,六十四及初而小複。小複乘“坤”策,則太陰大周,為九千二百一十六歲,是為辰星歲數。

見中分十一萬五百九十二。

積中三,中餘二萬三千四百六十九。

見中法二萬九千四十一。複數也。

見閏分六萬四千五百一十二。

積月三,月餘五十一萬四百二十三。

見月法五十五萬一千七百七十九。

晨中分六萬二千二百八。

積中二,中餘四千一百二十六。

夕中分四萬八千三百八十四。

積中一,中餘一萬九千三百四十三。

晨閏分三萬六千二百八十八。

積月二,月餘十一萬四千六百八十二。

夕閏分二萬八千二百二十四。

積月一,月餘三十九萬五千七百四十一。

見中日法一億三千四百八萬二千二百九十七。

見月日法四千四百六十九萬四千九十九。

合太陰太陽之歲數而中分之,各萬一千五百二十。陽施其氣,陰成其物。

以星行率減歲數,餘則見數也。

東九西七乘歲數,並九七為法,得一,金、水晨夕歲數。

以歲中乘歲數,是為星見中分。

星見數,是為見中法。

以歲閏乘歲數,是為星見閏分。

以章歲乘見數,是為見月法。

以元法乘見數,是為見中日法。

以統法乘見數,是為見月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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