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一章 漢書卷十一(1 / 2)

哀帝紀第十一

孝哀皇帝,元帝庶孫,定陶恭王子也。母曰丁姬。年三歲嗣立為王,長好文辭法律。元延四年入朝,盡從傅、相、中尉。時成帝少弟中山孝王亦來朝,獨從傅。上怪之,以問定陶王,對曰:“令,諸侯王朝,得從其國二千石。傅、相、中尉皆國二千石,故盡從之。”上令誦《詩》,通習,能說。他日問中山王:“獨從傅在何法令?不能對。令誦《尚書》,又廢。及賜食於前,後飽;起下,襪係解。成帝由此以為不能,而賢定陶王,數稱其材。

時王祖母傅太後隨王來朝,私賂遺上所幸趙昭儀及帝舅票騎將軍曲陽侯王根。昭儀及根見上亡子,亦欲豫自結為長久計,皆更稱定陶王,勸帝以為嗣。成帝亦自美其材,為加元服而遣之,時年十七矣。

明年,使執金吾任宏守大鴻臚,持節征定陶王,立為皇太子。謝曰:“臣幸得繼父守藩為諸侯王,材質不足以假充太子之宮。陛下聖德寬仁,敬承祖宗,奉順神祇,宜蒙福祐子孫千億之報。臣願且得留國邸,旦夕奉問起居,俟有聖嗣,歸國守藩。”書奏,天子報聞。後月餘,立楚孝王孫景為定陶王,奉恭王祀,所以獎厲太子專為後之誼。語在《外戚傳》。

綏和二年三月,成帝崩。四月丙午,太子即皇帝位,謁高廟。尊皇太後曰太皇太後,皇後曰皇太後。大赦天下。賜宗室王子有屬者馬各一駟,吏民爵,百戶牛酒,三老、孝弟、力田、鰥、寡、孤、獨帛。太皇太後詔尊定陶恭王為恭皇。

五月丙戌,立皇後傅氏。詔曰:“《春秋》‘母以子貴’,尊定陶太後曰恭皇太後,丁姬曰恭皇後,各置左右詹事,食邑如長信宮、中宮。”追尊傅父為崇祖侯、丁父為褒德侯。封舅丁明為陽安侯,舅子滿為平周侯。追諡滿父忠為平周懷侯,皇後父晏為孔鄉侯,皇太後弟侍中光祿大夫趙欽為新成侯。

六月,詔曰:“鄭聲淫而亂樂,聖王所放,其罷樂府。”

曲陽侯根前以大司馬建社稷策,益封二千戶。太仆安陽侯舜輔導有舊恩,益封五百戶,及丞相孔光、大司空氾鄉侯何武益封各千戶。

詔曰:“河間王良喪太後三年,為宗室儀表,益封萬戶。”

又曰:“製節謹度以防奢淫,為政所先,百王不易之道也。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與民爭利,百姓失職,重困不足。其議限列。”有司條奏:“諸王、列侯得名田國中,列侯在長安及公主名田縣道,關內侯、吏民名田,皆無得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中。賈人皆不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諸名田、畜、奴婢過品,皆沒入縣官。齊三服官、諸官織綺繡,難成,害女紅之物,皆止,無作輸。除任子令及誹謗詆欺法。掖庭宮人年三十以下,出嫁之。官奴婢五十以上,免為庶人。禁郡國無得獻名獸。益吏三百石以下奉。察吏殘賊酷虐者,以時退。有司無得舉赦前往事。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寧三年。”

秋,曲陽侯王根、成都侯王況皆有罪,根就國,況免為庶人,歸故郡。

詔曰:“朕承宗廟之重,戰戰兢兢,懼失天心。間者日月亡光,五星失行,郡國比比地動。乃者河南、潁川郡水出,流殺人民,壞敗廬舍。朕之不德,民反蒙辜,朕甚懼焉。已遣光祿大夫循行舉籍,賜死者棺錢,人三千。其令水所傷縣邑及他郡國災害什四以上,民貲不滿十萬,皆無出今年租賦。”

建平元年春正月,赦天下。侍中騎都尉新成侯趙欽、成陽侯趙(欣)皆有罪,免為庶人,徙遼西。

太皇太後詔外家王氏田非塚塋,皆以賦貧民。

二月,詔曰:“蓋聞聖王之治,以得賢為首。其與大司馬、列侯、將軍、中二千石、州牧、守、相舉孝弟惇厚能直言通政事,延於側陋可親民者,各一人。”

三月,賜諸侯王、公主、列侯、丞相、將軍、中二千石、中都、郎吏金、錢、帛,各有差。

冬,中山孝王太後媛、弟宜鄉侯馮參有罪,皆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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