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0 章 意念(2 / 2)

在司法實踐中,“希望”要比“放任”的主觀惡性更大。對前者的處罰也就更重。

而這也有分類,這疊直接意識犯罪: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所構成的犯罪。 直接故意犯罪包含以下幾層意思:1、行為人在行為當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成立故意犯罪的前提。首先,此處的“會發生”包括必然發生和可能發生兩種情況。其次,這裏的危害結果是相對確定的結果。再次,某些直接故意犯罪還要求行為人認識到刑法規定的一些特定事實。2、行為人對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的危害結果持希望其發生的態度,是成立直接故意犯罪的關鍵。即行為人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發生危害結果是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所直接追求的目的。希望發生的危害結果與其明知會發生的結果須同一。3、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具有明確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行為人想通過自己的行為促使危害結果發生的一種心理願望。這與行為人希望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是一致的。4、直接故意犯罪行為人的心理傾向是單向的。即要危害結果發生,一旦危害結果沒發生,是違背行為人的心願的。

這種間接意識犯罪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所構成的犯罪。其包含以下幾層意思:1、行為人對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的結果須持放任其發生的心理態度,即行為人對明知可能發生的結果既不是希望其發生,也不是希望其不發生,而是任其自然,發生不發生都無所謂。2、 間接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的危害結果,僅限於明知“可能發生”一種情況。3、間接故意犯罪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犯罪目的,因為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與犯罪目的追求危害結果發生的要求不相符。4、間接故意犯罪隻有構成與不構成之分,而不存在完成與否的問題。

若要論及以意念殺人這一說法,的確存在著些許相關實例曾在世間流傳開來。然而,對於絕大多數人而言,由於未曾親眼目睹此類事件的真實發生場景,故而難以確切判斷其真實性究竟如何。這些所謂的“意念殺人”事例,往往隻是通過他人之口或某些記載而為人所知,但其中所描述的細節與具體情形卻常常模糊不清、充滿謎團。或許有人會對此深信不疑,將其視為超自然力量的一種體現;但亦有人抱持懷疑態度,認為不過是無稽之談或是被誇大渲染後的傳聞罷了。畢竟,在缺乏確鑿證據和親身經曆的情況下,想要對這類神秘現象作出準確論斷,實非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