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念的力量在心理學上確實存在一定的影響力。例如,心理鬧鍾學說表明,人在進入睡眠後,意識活動並未完全停止,部分神經細胞會繼續值勤,通過意念控製生物鍾的活動。這種現象在日常生活中也有所體現,例如通過語言暗示或輕叩頭部等方法來控製心理鬧鍾。
然而,使用意識來殺人這種事情確實聞所未聞,令人感到匪夷所思。畢竟,我們通常所了解到的殺人方式大多是通過物理手段,比如刀槍棍棒等凶器,或者毒藥之類的化學物質。但意識這種虛無縹緲、難以捉摸的東西竟然也能成為奪命的工具,實在是超乎想象。盡管如此,在此之前倒也不是完全沒有相關的線索和暗示。曾經有那麼一些涉及此題材的影視劇出現在大眾視野當中,它們以獨特的視角和大膽的創意探索了這個神秘而又充滿禁忌的領域。這些影視劇中或許描繪了某些擁有特殊能力的人,可以憑借強大的精神力量操控他人的思維,甚至直接導致其死亡;亦或是展現了一種神秘的科技或魔法,能夠將人的意識轉化為致命的武器。雖然這些隻是影視作品中的虛構情節,但無疑給人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並引發了對於意識與生死之間關係的種種思考和遐想。
不過倒是有一種叫意識犯的,意識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論,但是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意識犯(Awareness)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 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麵的一種心理狀態。根據刑法規定,故意犯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特征:
1.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必須是明知的。這種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也包括明知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行為人必須是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不論行為人明知的是危害結果必然發生,還是可能發生,隻要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就構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結果發生和放任危害結果發生在程度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就是刑法上通常說的“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采取漠不關心,聽之任之的放任態度,無論發不發生,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誌。我國刑法沒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對故意犯罪的規定中,對這兩種心理差別是作出規定的。區別“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大小,決定量刑,具有一定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