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學在公園裏和女同學進行親熱,這種行為已經突破了正常普通男女朋友關係的距離,等同於兩個人就是情侶,或者說是超越了友誼的行為。
一個成年的女性應該能夠理解,和一個男性單獨進入賓館房間,可能會發生的事情,這就給了對方機會,單身女性,盡量不要單獨和一個男性進入陌生狹小的空間範圍。
這樣很容易發生不幸的事情,女同學明知道這些事情,明知道這種可能,依然做出了自己的選擇,所以當天晚上兩個人發生了性關係。
這就意味著,女性在明知有可能的情況下,依然做出來這種選擇,可以認定為自願。
所以當天晚上發生的性行為,是你情我願的男女性行為,不構成強奸。主要是早上如何界定,成為警方最需要考慮的法律和道德問題。
對於本次強奸案,劉家豪和當地派出所民警共同麵對女大學生,小馬子的這種行為,如果按照強奸罪論處的話,按照刑法第236條規定,將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警也跟女大學生分析,按照社會大眾的觀點來看,第一次發生性行為不算強奸,並且女大學生在第一次派出所錄口供的時候,也承認第一次發生性關係是自己自願的。
就算去法院,也隻能判決小馬子無罪,因為大家都會懷疑其中是否另有隱情。
但是在法院根據以往的判決案件當中,法院其實並不缺乏相應的理論依據,在司法實踐當中,先強後通不謂之強的觀點。
也就是說,男性和女性發生了性關係,這時候女性是自願的,是後再次發生性關係或者同居,一般情況下是不會追究男性的強奸行為。
劉家豪,這時候才理解,派出所民警的理論來源於1984年,關於當前辦理強奸案件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
其中的內容就是這樣規定的,所以在現在的司法審判當中,擁有以前的例子,對於小馬子的這類案件,一般情況下會選擇無罪判決。
但是女大學生並不認同,並且堅持認為,自己早上發生性行為完全違背了自己的意願。
但是派出所民警又給出了這樣的解釋,根據我國刑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如果隻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的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也不能夠處以刑罰。
就小馬子的這件案子而言,小馬子和女同學發生的第一次性行為後,女同學認為,這是表達了自己的真實意願,也是自己心甘情願做的,而沒有選擇報警,所以第一次絕對不可以認定為強奸。
一晚上的時間,手機就在自己旁邊,發生關係的時候並沒有發生暴力脅迫行為,兩人身上並沒有明顯的傷痕,也就是說,第一次發生性關係的時候,並沒有因為小馬子的暴力威脅,言語恐嚇等行為,女同學也承認自己當時是同意的,所以這種情況下不能認定為強奸。
雖然女同學堅持認為,第一次是自己自願的,可以不告強奸,但第二次是自己不自願的,又沒有辦法拿出相應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