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節 組織章程(2 / 2)

第一條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簡稱全國對外友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的人民團體。

第二條 本會以發展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的了解和友誼,促進相互間經濟、社會、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麵的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采取團體會員製。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同各國對華友好組織、社會團體和各國人士發展友好合作關係。通過相互訪問舉行紀念會、座談會、參加國際會議和雙邊會議、交換資料等,增進相互了解,發展友誼。

第五條 開展有關維護世界和平的活動,聲援各國人民爭取民族解放和維護民族獨立的正義鬥爭。

第六條 配合有關單位開展對外經濟、社會科技合作和人才交流。

第七條 開展對外民間文化交流。派出和接待民間文化藝術團和文藝界人士,進行友好訪問,舉行演出和展覽。

第八條 協調我國各地同外國建立和發展友好城市關係的工作。

第三章 全國理事會

第九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理事會,理事會屆期四年。

第十條 全國理事會職權:

一、審查本會工作報告;

二、製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推舉名譽會長和聘請顧問;

五、選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一條 全國理事會會議閉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的常務會議主持日常工作。根據需要,常務會議可召集理事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幹人,並設置必要的辦事機構。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十三條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各省、自治區的重要城市根據需要也可建立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的人民團體;省轄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是省轄市一級的人民團體。

第十五條 各地人民對外友好協會的業務工作受上級友好協會的指導。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國內外社會各界的捐助;

二、本會舉辦一些活動的收入;

三、政府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十八條 本章程經全國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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