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如何運用模態詞語(2 / 2)

這也是一組具有對立關係的模態詞語,其中“得”用於正麵,表示可以或能夠;“不得”用於反麵,表示不可以或不能夠。在指示性和法規性公文中,此組模態詞語的使用頻率很高。前者如“地名一律用全名……僅在兩個以上著名城市或著名省份聯寫在一起使人一看就明白的時候,始得用簡稱。”(《中共中央關於糾正電報、報告、指示、決定等文字缺點的指示》)此例是對地名表述問題的規定,即一律要寫全稱,隻是在特殊情況下(兩個以上著名省市聯寫使人一看即明),方可使用簡稱。用模態詞語“得”後承“特殊情況”,表態明確,既恰切又莊重。後者如《中央政治局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係群眾的八項規定》第五條規定:“要改進警衛工作,堅持有利於聯係群眾的原則,減少交通管製,一般情況下不得封路、不清場閉館。”此條用模態詞語“不得”明確中央的觀點和態度,既嚴明堅定,又不顯強硬,便於遵照執行。

4.可以、不許(可)

此組模態詞語,在嚴格程度上較之前麵幾組又顯輕些。其中“可以”用於正麵,表示允許有所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如此去做,有一定的靈活性和自由度;“不許(可)”用於反麵,其表意與上述“不得”相近。前者如《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第二條:“人民警察在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人犯和值勤、巡邏、處理治安案件等公務時,可以根據本規定,使用武器和警械。”此例中運用模態詞語“可以”構成義務模態判斷中的允許判斷,表示出“允許有所選擇”的意向,給執行者以機動處置的權利。顯然,它與前述“必須”“應”“得”等模態詞語相比,語氣較輕,其嚴格程度亦較舒緩。後者如“凡轉發文電,並須將轉發文電的上下款及年月日照舊保留,不可省略。”(《中共中央關於糾正電報、報告、指示、決定等文字缺點的指示》)此例中運用模態詞語“不可”對轉發文電的上下款及年月日的處理方法作出規定,語意明確,分寸適度。

5.宜、不宜

此組模態詞語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當這樣去做,其中,“宜”用於正麵,“不宜”用於反麵。這組模態詞語也有一定的靈活性和自由度,但也不能隨心所欲。如《國務院關於建立民族鄉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建立民族鄉,少數民族的人口在全鄉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以百分之三十左右為宜。”此條是對民族鄉中少數民族人口比例的規定。“一般以百分之三十左右為宜”,其中“百分之三十”是基準線,圍繞這一比例可以略有浮動。由於使用模態詞語“宜”,使得表意十分明確、清晰,便於理解和把握。又如《倉庫防火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此條是對庫房內電器設備安裝問題的規定。運用模態詞語“不宜”,表明並非硬性禁止,而隻是在一般情況下的不適宜。語意明晰,措辭適度、得體,其執行的選擇度和靈活性顯而易見。

在實踐中,各組用於正麵的模態詞語相互之間以及各組用於反麵的模態詞語相互之間,因其彼此表意的嚴格程度及其界限通常難以明辨和把握,故極易導致混用或錯用,從而影響公文語意的準確表達。因此,必須認真弄清這些相近易混的模態詞語,使公文語言表達更趨準確、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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