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議”是古代訴訟的一種特權製度。
古代刑律規定以下八種人:“議親”,即皇帝的親戚;“議故”,即皇帝的故舊;“議賢”,即德行出眾的人;“議能”,即有大才幹的人;“議功”,即對國家有大功勞的人;“議貴”,即三品以上的官員和有一品爵位的人;“議勤”,即特別勤於政務的人;“議賓”,即前朝國君的後裔被尊為國賓的。他們犯罪時必須交由皇帝裁決,司法機關對其沒有審判權利。皇帝根據其身份及具體情況減免刑罰。“八議”最早源於西周的八辟,在曹魏的《新律》中首次入律,是“刑不上大夫”的禮製原則的具體體現。
“八議”在犯罪時,可享受特別的法律待遇,如唐朝法律就規定,如果他們犯的是“流”罪以下,可減一等處理,如犯了十惡重罪必須處死,即便不能免死,也要采用最為體麵的方式行刑。
“八議”是曆代法典中的一項重要製度,使封建貴族官僚的司法特權得到明確公開而又嚴格的保護,被沿用數千年從未更改,直至新中國成立後才將其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