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司會審”,是我國古代審判製度的一種。
“三法司”,源於戰國時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後世也將其稱為三公、三司。此後,三法司的職稱多次發生變化,如漢代以廷尉、禦史中丞和司隸校尉為三法司。唐代三法司則是指刑部尚書、禦史大夫、大理卿,至明清兩代則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為三法司。名稱雖有所不同,但實際職責卻是一致的。古代凡遇重大案件,都需由主管刑獄機關會同監察機關、司法機關共同審理。隋唐需由刑部、禦史台會同大理寺實行三法司會審,明代則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機關組成三法司會審。
三司會審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機關承命,審理結果經皇帝批準後執行。清朝也繼承了三法司會審製度,隻是清代將大理寺作為複核機關,凡刑部、都察院審理的案件均須經其複核。都察院是中央監察機關,有權監督刑部的審判和大理寺的複核。清代還增設了熱審、秋審、朝審製度,進一步完善了刑獄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