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保險管理製度的製定主要要考慮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生育保險和其他等方麵。
範例一:員工保險管理製度
第一條 投保範圍
凡屬公司正式聘用的員工(含鍾點工),一律需要按政府有關規定繳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其中:
1.本市戶籍員工,如果在本市其他單位仍有繳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憑其保險手冊(卡),可以不在公司繳納保險。
2.非本市戶籍員工,如在戶口所在地未辦理社會保險,一律在公司繳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
3.退休返聘的員工,可以不繳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
4.本市以外合資企業的當地員工,可參加當地社保。
5.公司駐外機構的當地聘用人員,可參加當地社保。
第二條 繳納標準
1.繳納養老保險費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作為繳費工資。繳費工資總額不可低於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可高於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2.本市戶籍員工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7%,其中11%進入個人賬戶,6%計共濟基金。
非本市戶籍員工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員工繳費工資的10%,其中7%進入個人賬戶,3%計共濟基金。
3.員工個人帳戶積累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利息全部轉入員工個人賬戶中。
第三條 養老金的領取
1.有本市戶籍的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繳費年限累計為15年),其個人賬戶積累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並從共濟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費;一次性生活費標準: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給該員工1個月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
2.有本市戶籍的員工,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並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時享受月養老金,月養老金的構成是:
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其中:基礎性養老金按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算;
個人賬戶養老金按退休時個人賬戶積累額的1/120計算。
3.達到國家退休年齡的非本市戶籍員工,個人賬戶積累額轉入其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或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4.退休前調出或辭工離開本市的員工,個人賬戶積累額按以下辦法處理 :當地有社會保險機構的,積累額全部轉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
當地沒有社保機構的,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
5.退休前出國或赴港、澳、台地區定居員工,個人賬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
範例二:企業員工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公司福利製度方案,構造合理的員工保險體係,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社會保險險種
第二條 離退休養老保險。
1.公司各類職工按國家規定,均應辦理強製性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2.實行企業繳費與個人繳費相結合,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文件規定;
3.養老金的計發根據當地政府社會保險部門文件規定。
第三條 公司具有較好財務狀況時,可為職工辦理補充性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公司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勵並協助職工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四條 醫療保險。
1.當地有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時,公司應按規定參加,為全體職工辦理相應的手續;
2.當地總工會組織大病、重病統籌時,公司應積極參加。
第五條 失業保險。
公司按政府有關規定,向當地失業保險辦理有關手續。
繳費比例為公司2%,個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