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香港所得稅的基本稅率是17.5%,美國為30%-40%,而內地內資企業名義所得稅率為33%,實際稅率為24%。因為存在這種差異,所以通過適當的安排,可以降低企業的納稅數額。
3.聚焦特定產品,通過業務分拆用足優惠政策。
流轉稅中一些產品免稅或適用較低稅率,該類產品在稅收核算上需要分別計算才能享受優惠政策。而在混業經營的情況下,一方麵由於技術條件和會計手段的限製,難以達到分別建賬的要求,另一方麵,在混業經營中享受特定產品優惠政策曆來是稅務機關稽查的重點,不易通過檢查,從而使得企業喪失了稅收上的一些優惠。將這些特定產品的生產部門分立為獨立的企業,將會達到稅負減輕的好處。同時,企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與其有關的谘詢、服務、培訓等,年淨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所得稅等服務類優惠政策也可以通過此類手段享受。
【案例】
北極風公司為一家空調生產企業,2004年全年銷售空調收入為40000萬元,所售空調均由該公司負責運送並收取運輸費,2004年共收取運輸裝卸費200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營業稅稅率為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其他稅費不予考慮。現在就上述空調銷售運輸業務進行如下籌劃。
方案一,空調的銷售收入和運輸費等均由北極風公司收取,因運輸費對該公司屬於價外費用,應並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為:2000×17%=340(萬元);城建稅為:340×7%=23.8(萬元);教育費附加為:340×3%=10.2(萬元);總稅負為:340+23.8+10.2=374(萬元)。
方案二,北極風公司出資注冊成立全資子公司安捷迅儲運公司,並由該子公司全麵承擔母公司空調銷售的裝卸和運輸工作,並收取相應的裝卸費和運輸費。這樣一來,安捷迅儲運公司所取得的裝卸費和運輸費就應該按交通運輸業征收3%的營業稅即可。相應的營業稅及相關稅負如下:營業稅為:2000×3%=60(萬元);城建稅為:60×7%=4.2(萬元);教育費附加為:60×3%=1.8(萬元);總稅負為:60+4.2+1.8=66(萬元)。
由此可見,拿方案一與方案二相比,方案一多承擔稅負374-66=308(萬元)!因此,經過合理的稅務籌劃,北極風公司將銷售業務和運輸業務拆分後,大大降低了公司的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