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節我們對企業清算的概念以及法律有了初步的了解,那麼,企業清算的類型有哪些呢?這正是本節所要介紹的內容。
破產清算會計是以企業主體資格滅失和終止生產經營為基本前提,並通過清算來實現消滅特定企業主體資格並終止其生產經營活動。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清算組作為一個新的會計主體出現。在破產清算的情況下,由於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的變化,一些基本會計原則難以為破產清算會計采用,如曆史成本原則。同時,在破產清算會計中,資產的價值更注重可變現價值。如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後,建立新賬結轉期初餘額時,由於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用,不能直接按照破產企業有關科目的餘額轉入,作為期初餘額,而應當按照資產的可變現價值進行記賬,並對不符合資產定義沒有變現價值的賬麵資產如待攤費用、遞延資產予以核銷。而按照可變現價值確認記錄破產財產價值,就存在如何確定破產財產的可變現價值問題。
可變現價值可以有兩種途徑獲得:一是利用資產評估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二是隨著《企業會計製度》和《金融企業會計製度》頒布實施,對於曆史成本原則進行調整。通過計提八項減值準備引入可變現價值的概念,對於正確適用新會計製度的破產企業可以利用其賬麵價值確定可變現價值。但在現實會計實務中,清算組成立時並沒有對企業的資產進行全麵的資產評估,也就沒有評估值可以利用。由於新會計製度頒布較晚且沒有全麵強製實施,許多企業尚未采用新會計製度。因此,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後,首先應當按照新會計製度的要求計提八項減值準備,對曆史成本計價原則進行調整,然後可以利用資產賬麵價值確定資產的可變現價值,以適應破產清算環境下資產計價原則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