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一些企業會因各種問題宣布破產,而破產必然要涉及到破產清算。破產清算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本節我們就主要介紹它的概念以及相關內容。
我們來看破產清算的概念。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在《公司法》中,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製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製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製度。破產概念專指破產清算製度,即對債務人宣告破產、清算還債的法律製度。
要將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產清算區別開,還要根據它們分別適用的不同法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隻規範普通清算。
繼《企業破產法》和《公司法》之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發布了《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簡稱《破產規定》)。由於破產清算會計原理與常規會計原理大不相同,因此,破產清算的會計核算方法必然與常規會計核算不同。國家有關破產清算會計核算目前還沒有相關的會計準則,主要有1997年財政部製定的《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然而在目前會計實務中尚存在一些問題有待於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