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發揮特長原則
所謂特長是指一個人區別於他人的特殊才能。一個人的特長是實現自身價值的資本,也是為社會做貢獻的前提。發揮特長原則與社會需要原則並不矛盾,前麵提到越是社會需要的崗位,越能為發揮個人特長提供條件和機會。特長最能反映一個人的職業能力,發揮特長是滿足社會需要、為社會做貢獻的最有效途徑。1985年中國經濟體製改革研究所社會研究室和社會輿論調查室,從回收的76000餘份問卷中抽出了3340份進行了職業選擇和職業評價的統計研究。
當時人們首先考慮的是職業能否滿足自已的非經濟需求,如能否發揮特長,能否提供繼續受教育的機會,職業的社會地位等等,經濟需求在人們的擇業標準序列中排在第五位,僅高於工作的輕鬆,還不如工作穩定在人們心目中的地位。但近幾年人們的擇業標準卻發生了較大的變化。
我們從1988年連續對大學生的擇業標準進行了調查。1988年調查結果顯示,61.5%的大學生把發揮個人特長或專業對口作為擇業的第一標準,把福利待遇作為第一擇業標準的僅占7.3%,反映了物質待遇在當時大學生擇業過程中所占的地位。1992年的調查結果顯示,福利待遇作為第一擇業標準已上升為第二位。而1994年和1995年的調查結果,把福利待遇作為第一擇業標準的人數遠遠高於其他選擇,占被調查人數的53.0%,反映出了近年大學畢業生追求高待遇的傾向。現實生活中確實有不少人為了追求物質收入而不顧主客觀條件,甚至放棄自己的特長和專業盲目選擇職業,這是不正常的。其結果不僅特長得不到發揮,使個人陷入痛苦之中,同時也使事業造成損失,給國家造成人才的浪費。
職業指導強調發揮特長的原則,不僅僅是因為社會需要大批學有所長的專業人才,還因為一個人的特長往往與其興趣密切聯係在一起,鼓勵引導個體選擇最能發揮自身特長的職業崗位,就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聰明才智,在事業上有所造就。可以說發揮特長的原則既是社會發展的需要,也是個人成長發展的需要。
3.可行性原則
選擇職業僅考慮社會需要和發揮個人特長還不夠,因為既符合社會需要又能發揮個人特長的職業並不表明個人就能勝任和獲得該職業。因為勝任職業和獲得職業還受許多其他主客觀因素影響,如就業政策、職業崗位、競爭程度、地理環境,職業信息、個人的生理條件、信念與毅力等。在現實生活中,人們麵對諸多職業但不能實現自己的職業願望,最直接的原因大致有三個方麵,一是職業期望過高,二是對就業環境缺乏全麵了解,三是個人的擇業素質不足。
許多情況下,人們總是從理想出發設計自己的職業目標,造成職業期望過高。顯然當一個人擇業目標高不可攀,可望而不可及時,實現這個目標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了。所以職業的期望要適中。
全麵了解就業環境,有利於幫助擇業者確立自己在就業環境中的位置,以提高擇業的可行性。前麵提到擇業者所處的就業環境是否寬鬆,取決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狀況,個人在就業環境中的位置是否有利還取決於行業和企業的發展狀況。弄清就業環境中的有利或不利因素,有助於擇業者最大限度地發揮擇業的主動性。特別是在我國,由於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盡管麵臨的總體就業環境大致相同,但具體到某一求職者所麵對的具體區域就業環境則是千差萬別的。所以一種選擇在一個地區是不可行的,在另一個地區就可能是可行的;在一個行業是不可行的,在另一個行業就變得可行了。懂得這個道理,職業指導的主動性和有效性均會大大增加。
個人素質對實現職業目標可行性的影響是顯而易見的。這裏不再贅述。實際上,擇業的指導過程也是一個不斷調整個體職業意願使之與社會實際相符合的過程。選擇職業時,必須對所有這些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反複比較,使選擇的職業目標和實現目標的步驟途徑和方法均是切實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