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共同參與政策(3 / 3)

四、法國:企業委員會

法國的企業委員會是以議會立法的形式固定下來的。法律規定,凡雇傭人員在50人以上的企業均需成立企業委員會,不足50人的企業則互相聯合或在當地同一行業的範圍內成立一個共同的企業委員會。法律規定企業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能分社會和經濟兩個方麵。社會性職能是指,企業委員會應配合(1983年法社會黨執政期間將“配合”改為“監督”)企業領導,改善職工的勞動、工作和生活條件,監督檢查企業內部為職工以及職工家屬舉辦的各種社會福利事業的管理工作,如為退休職工舉辦的服務機構,改善職工生活條件的食堂,職工的娛樂、體育活動場地和組織,企業內部的醫療服務設施等。經濟性職能包括:企業委員會負責搜集並研究職工為改進企業工作而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如果合理化建議被采用實施後明顯增進了企業效益,企業委員會有權要求企業給予有關人員物質和精神獎勵;在企業的人事管理以及企業總的經營方針等方麵,企業委員會必須參與谘詢;企業委員會有權了解企業的利潤收益情況,並在利潤分配方麵有建議權;企業委員會有權召開財會工作小組委員會的會議聽取有關財政情況的彙報,並且提出改進的合理意見,企業委員會的提議應和企業董事會的報告一起提交全體股東大會審議;企業委員會的成員有權和公司股東一樣在相同的時間內得到有關的各種通知和文件。當然,由於企業委員會較為廣泛地參與了企業事務,企業委員會的各成員,包括各工會組織參加企業委員會的代表,必須遵守與職業守密有關的各項規定。1981年法社會黨上台執政後通過的新的立法還限製了作為企業委員會主席的資方人員的表決權,即:作為資方人員的主席在會議征詢純屬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意見時,主席對該問題沒有表決權。

盡管法國的企業委員會在民主參與管理企業的經濟活動方麵有較大的權力,法國社會黨在當政之機還通過了有利於企業委員會參與管理企業事務的新的立法,可以說,法國企業委員會在有權參與民主管理的程度方麵與德國共決製相比毫不遜色,但是實際上,法國企業中工人參與管理開展得並不很成功。究其原因,主要是與法國社會的傳統觀念有關。長期以來法國資產階級統治集團一直奉行“集權出效率”的傳統觀念,因此,法國的大雇主集團組織——法國全國雇主協會一貫反對實行工人參與管理。戰後初期法國議會通過有關企業委員會的立法,從雇主方麵來說隻是迫於當時的國內政治形勢。所以,雖然從法律上來說工人應該有參與管理的權利,但實質上,對企業的最大程度的控製權還是在雇主手中。法律明文規定由資方擔任企業委員會主席就是給雇主以控製權利的保證。另外,法國的大部分工會都有很深的“階級鬥爭”觀念,例如法國總工會在其會章中就明確闡明其宗旨是改變生產資料私有製,因此法國總工會對企業委員會配合資方經營管理企業持保留態度。法國總工會認為,隻有生產資料公有化以後,工人才能談得上參與管理。在生產資料私有的條件下,工人參與管理隻會有利於資本家管理、剝削工人。所以法國的企業委員會實際上隻是在社會性職能方麵起作用,而經濟性職能的工作大多流於形式。大部分企業的資方並未真正按照立法規定重視企業委員會的工作和按時提供企業的有關真實情況;工會也從根本上懷疑資方會有提供真實情況的誠意。當然,隨著勞動智力化趨勢的增強和工人文化程度日益提高從而愈益具有參加管理的素質和條件,法國雇主協會和工會對參與管理的觀點都在發生變化。例如法國一些較小的雇主組織如基督教雇主協會、工業經理協會、青年經濟組織等都表示接受並支持工人參與企業管理的主張。法國民主工人聯合會甚至提出“工人自治”的口號。法國總工會在對待參與管理問題上也采取了日益靈活的態度。因為傾向於主張參與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等“白領”階層在企業中地位日益重要,人數日益增多,為了爭取這部分人,法國總工會態度變通,特別是在國營企業裏,法國總工會積極參與企業委員會的工作。當然,強調把企業委員會看作是階級鬥爭的工具這一觀點,法國總工會至今還未完全改變。

從幾種不同的共同參與模式可以看出,由於各國勞資力量的對比不同,所經曆的曆史進程不同,在各自的參與模式中就表現出:瑞典的集體談判因有強有力的社會民主黨政府作支撐,所以相對來說有一定程度的“抗衡性”,但這種抗衡性並不表現為真正的對抗,相反,卻在各階級的妥協過程中形成一種妥協政治機製;德國逐漸擴大共決的範圍,提高共決的水平,將政治民主的表決原則引入經濟生活中,形式上體現出對等共決,實質上並不完全對等,共決的最終結果還是由資方決定,盡管有此缺陷,但參加到決策過程中總比被摒棄在決策大門之外要好得多,其曆史進步性是不言而喻的,經濟民主在德國就是這樣一點一滴地實現的,德國民主社會主義經濟民主的逐步改良在共決製中對資產階級的依附性亦是很明顯的;奧地利勞資兩大階級結為社會夥伴,人為地維持社會和諧,在共同參與經濟生活的決策過程中,遇有分歧時除了由政府來協調勞資關係以外,更多地是勞資雙方以社會夥伴的身分互相協商、協議,至少在表麵上比“嚴肅的”談判和對等共決顯得更加融洽,因而也更具妥協色彩;而法國的企業委員會模式盡管已有立法保證,但由於法社會黨觀點激進,因此在參與的效果方麵與德、奧、瑞相比不免相形見絀。當然,以上隻是就總體特征而言,實際上,共決、談判和協商等共同參與的形式往往不能截然分開,而是在各個國家幾乎都是同步運用或混合使用的。總體而言,無論是共決製、集體談判還是社會協商和企業委員會,都使得工人能夠對決策過程在一定程度上施加影響,擴大了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參與管理企業和社會事務的權利,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工人過去那種純粹受剝削、受壓迫毫無任何參與權利的境況。我們在充分肯定共同參與的曆史進步性的同時也應看到,這種參與與馬克思主義的經濟民主觀是有原則區別的。無論是德國的共決製、瑞典的集體談判還是奧地利的社會夥伴關係和法國的企業委員會,這種種形式的共同參與並不是以公有製為前提條件,而是建立在與資本主義社會共融共生的基礎之上的。民主社會主義的共同參與政策在為工人爭得了一部分民主權利的同時,也使資產階級可以從中得到實惠和好處,共同參與的結果是促進了資本主義社會的和平與提高了勞動生產率,創造了更多的剩餘價值,正因如此,共同參與才能以種種不同的形式在資本主義社會內得以廣泛推行。從根本上來說,它並沒有改變資本主義生產資料私人占有的性質和工人階級的雇傭地位,工人依舊是資本的雇傭勞動者,通過共同參與創造出的更多的剩餘價值依舊是資本家發財致富的唯一源泉。可見,盡管各國共同參與的模式不同,但其改良、妥協、階級合作的實質卻是一致的。這就是我們通過對共同參與的不同模式進行比較研究後得出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