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4章 火耗歸公 攤丁入畝(2 / 3)

糧食總署和郵政總署劃歸民政司,鹽務總署和海關總署劃歸稅務司。

另建一個新的部門審計署,專門負責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它財政收支的審計,朝廷各部門的財務收支審計,各省財政預算執行的收支審計,帝國銀行的財務收支審核等。

三司的長官皆稱為卿,民政卿、財政卿和稅務卿。各署長官,稱為少卿。

重臣們聽到皇帝的計劃,都一時沒有回話,都在思考著。

“以後財政司和稅務司負責擬定稅法,然後交給廷議,最後由皇帝與大臣決定。今後,所有征稅的稅目,必須由朝廷中央製訂,地方無權設立稅種和稅率。所有的稅收,將分為兩部份。一部份為國稅,一部份為地稅。”

“所有稅收,正稅為國稅,正稅之外,再附征正稅三分之一,附稅為地稅。國稅歸入國庫,地稅則先入國庫,再轉拔各省方使用。”

這其實就是火耗歸公了。

不管在哪朝,其實朝廷的稅隻是算正稅,正稅之外,肯定還要多征一部份,多是以火耗的名義征收,這些附征的稅,就是地方截留,有時甚至是官吏們的額外收入了。

火耗附加數量不定,甚至很多地方,火耗比正稅還高,甚至高出幾倍之多。

劉鈞登基之後,就已經下令,禁止地方征收火耗。

而現在,劉鈞卻又要開征地稅,這地稅也正是火耗。不過劉鈞的這個地稅,是有嚴格規定的,正稅的三分之一。且這火耗不直接歸地方,而是得先上繳國庫,再拔下去。

“陛下,正稅之餘再征附稅,這豈不是讓百姓負擔加重?”

“朕會把正稅稅率下調,實際上百姓繳納的稅並不會增多,隻不過把這稅收分作了兩部份,一部份歸朝廷,一部份歸地方。”

晚唐五代之時,稅收也差不多如此,稅收分為三部份,一部份上交朝廷,稱為上供。一部份分交給節度使衙門,稱為留使,還有一部份則留給地方州衙,稱為留州。

現在劉鈞把稅分為兩部份,給地方留下四分之一的稅。這就是地方官府的辦公經費,所有的稅收解入朝廷,這無疑會讓地方更財政更艱難,也肯定會加大地方官吏的貪汙。

這樣一來,火耗其實並沒有歸公,隻是入了朝廷的帳,再轉拔下去。

不過新稅法裏,卻避免了地方官吏無控製的胡亂征收火耗。

因為如今糧食都由過去官收官解,改為糧食總署負擔征糧收糧運糧,再加上使用銀元征稅,這個過程中,其實並沒多少消耗。

“以後,南方地區每畝征穀十五斤,附征五斤,畝征二十斤。北方地區,每畝征麥十二斤、附征四斤,每畝共征十六斤麥。折銀征收,穀麥每擔折銀元兩塊。”

袁繼鹹等都迅速在心裏計算著。

很快他就得出了答案,南方一畝地等於要征銀元四角,北方每畝地要征銀元三角兩分。

大明一石米約有一百五十五斤,正稅十五斤,就是近一鬥,加征五斤,那就是一鬥兩升了。過去大明的時候,除了南方的蘇鬆兩地,田賦最重外,一般都是征三升多一畝,不過附加火耗就比較多。

而南方的畝產是比較高的,普遍能達到兩三石。

北方的產量較低,但也有一石左右。

算來,新和田賦稅率大約是十五稅一,遠比大明初定下的三十稅一要高。不過大明的三十稅一也不過是好聽,實際上附加的部份卻是正稅的多倍,甚至十倍幾十倍之多。

十五稅一,隻要沒有火耗附加,也還不算太高。劉鈞認為,這個稅率,是完全能夠讓百姓承擔的了的。

大明百姓還有一項非常重的負擔,那就是丁稅了,這其實也就是人頭稅。按人頭征收,特別是在大明改征銀後,許多勞役都改為官府出銀雇傭,這筆銀子最後攤到每個百姓頭上。但因為許多大戶都有特權,並不承擔,因此丁銀往往又是一筆極大的負擔,不比田賦少。

本來自唐兩稅法起,人頭稅就是已經取消了的,是包含在了兩稅中的。可後來經曆宋元明幾朝,這個人頭稅其實一直都在,哪怕就是一條鞭法,這人頭稅不但沒取消,實際上還是等於交了好幾份。

兩稅中本來已經包含了人頭稅,後來的一條鞭法,自然也是包含了的。

不過這也是各朝慣例,人頭稅畢竟是一項大收稅,特別是地方,就指望著這個收入用度了。

而人頭稅,對百姓的負擔是比較重的,因為不論你有錢沒錢,他是按人頭征稅的,不是按財產征稅的,有錢人和沒錢人,都交一樣的稅。

後來清朝時,搞了火耗歸公,攤丁入畝。

把人丁數固定下來,然後把這個固定了的丁銀數,攤入到田畝中。但實際上,攤丁入畝也不徹底,部份丁銀是到了田畝中,百姓然後要交部份丁銀,就跟唐宋元明等各朝一樣,不管怎麼改,人頭稅總是免不掉。

現在劉鈞也打算攤丁入畝,以後就不再另征丁銀了。

甚至百姓以後也不須另外服瑤役,該服的役,全由官府雇傭招人,支給薪水。而這筆雇傭的費用,也不再另向百姓征收。

上一頁 書頁/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