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人不打點到你都無法把貨款拿到手,很明顯,這些打點費用最後都將計算在商品的價格裏,羊毛出在羊身上。簽署文件的人員越多,商品的價格就越離譜。後來我就明白了,他們這是雁過拔毛,怎麼辦?他們要拔毛我就得多長毛,要不我不被他們拔成白條雞了?我就按著他們的人頭往上加唄,比如一隻燈泡,原來沒有回扣的時候我送貨的價格是每隻兩元錢。現在是5元錢,每個人的回扣是10%,5個人總計50%,我還剩下另外50%,也就是剩下2.5元,他們幾個就占了貨款的一半了,再去了17%的稅款,是8角5分,最後一個燈泡的實際貨款就剩下1元6角5分了,去了1元錢的采購成本,最後利潤就6角5分錢,也就是13%的利潤,這還沒包括送貨的運輸費、辦公費、財務費,如果把這些費用再減去,利潤都不到10%,你說5元錢一個燈泡價還高嗎?”a我無語,沒想到一個燈泡裏麵還有這麼多不為人知的貓膩?
看來白條雞也不容易。
為什麼外資企業在規定的日子裏必須給供應商付款呢?我結合白條雞給我講的這個案例,想了一些日子,懂了。
外資企業在付款的時候當然也需要相關人員的簽字,但是他們規定出文件簽署的最長時限,在規定的時間裏他們必須把文件簽署完畢,耽誤在誰手裏就將追究誰的責任。這樣做的目的,就是要剝奪文件簽署者尋租的權力、索賄的權力、拔毛的權力。尋租的少了,索賄的少了,拔毛的少了,商品的價格自然也就降低了。
可見,監督、製約,成本是很高的,代價是很大的。
比如現在我們為了監督和製約官員的貪汙受賄行為,設置了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局、審計局、國家預防貪汙腐敗局、反貪局、檢察院,一共6個部門,其實對一些貪汙腐化的高官而言,這些機構就如同國有企業一樣,隻能增加監督成本,貪官們貪汙腐敗越難,貪汙成本就越高,因此他們貪汙的動力也必然會越大,因為貪的少了不夠打點的,最後這些錢還是由納稅人來埋單。
我們不是已經WTO很久了嗎,怎麼還學不會老外那幾招呢?
得想轍,既要預防貪汙腐敗,還要把監督貪汙腐敗的成本降下來。看來用人監督人並不是一個很好的辦法,人都是活的,活人還能讓尿憋死?你有多少人監督,貪官就會預備多少個紅包。北京檢察當局披露,90年代中期以來,近2萬貪官外逃,攜帶款項達8千億元人民幣。為什麼其他國家這樣的事情不多,而我們國家這樣的事情卻這麼多?而且,我們的監督機構也是最多的,說明還是製度設計上有漏洞。
生意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