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公共政策規劃的合法性研究(2 / 2)

在實現公共政策規劃主體多元化的進程中,世界上不少國家都先後采取了聽證會製度。“聽證”一詞最早源於西方國家的司法實踐,後來被逐漸地運用到了國家的立法與行政活動當中,從而成為公共政策規劃過程中的一項非常重要的製度形式。其核心原則是增強公共決策的透明度,推進重大公共政策的民主化。其具體要求是,在討論和研究政策備選方案的時候,必須經過合法的程序,聽取有關專家、有關部門、利益集團、社會公眾等代表人士的相關意見,通過必要的政策辯論,提供有效的信息與可靠的論據,尋求一種社會利益的平衡點,從而使社會多方麵的利益得到維護,以保證公共政策規劃的公正性與科學性。

此外,在公共政策實踐的發展過程中,人們形成了一種共識,即現代社會的公共政策製定,不僅需要實質上的合理,而且更需要形式上的合理,即必須要有一個重要的合法化政策程序。因為隻有使得二者相輔相成,才能夠增強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才能夠使得公共決策具有科學性。合法化政策程序主要是指政策方案獲得合法地位的步驟、次序和方式。因為不同的政策方案,不同的合法化主體,往往導致不同的合法化政策程序。這說明政策合法化的程序具有相對性的特點。合法化的政策程序之所以在公共政策的製定過程中非常重要,主要是因為它是規範決策組織行為的有效途徑。如果沒有政策程序作保證,公共政策的製定就很有可能演變成為一種隨機性行為,使得個人或少數人的意願淩駕於組織目標之上,用個人行為替代組織行為,在公共政策的實踐過程中這絕不是一個什麼好的現象,它必將導致公共決策出現重大失誤。即使一些決策者的動機是好的,完全是出於一種公心,他們的行為也博得了一部分公眾的同情與寬恕,但也絕不允許他們在公共政策製定過程中違反法定的政策程序,因為法律是不講感情的,特別是法的剛性原則是不容動搖的,誰違背了法的剛性原則,就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製裁。因此,在公共政策的實踐過程中,保證公共政策形式的合理比實質合理更具迫切性,合法性顯得更為重要。目前,世界上的許多國家專門製定了涉及決策程序的相關法律,如審查製度、聽證製度等,其目的就是要嚴格防止出現政策程序違法,保持政策程序上的公正。

在公共政策的現實當中,公共政策規劃程序的合法化可以包括兩個基本的途徑:其一,由行政首長根據自己的職責、權限審批簽發政策方案為行政程序的政策合法化;其二,由相應的立法機構通過特定程序審批通過政策方案為法律程序的政策合法化。一般來說,對於那些沒有必要形成法律的政策方案,有關行政部門的首長可以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審批簽發。經過有關行政部門首長審批簽發的政策方案,可以說從形式上完成了政策規劃的合法化過程。因此,行政程序的政策合法化,在政策規劃過程當中是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此外,凡是以法律形式所體現的政策,都必須經過立法機構法律程序的審批。因為根據公共政策定義的基本含義,經過一定實踐檢驗的相對穩定的政策就可以法律的形式體現出來,所以經過立法機構審批通過的政策,便完成了政策規劃的合法化過程。政策的法律化無疑是一種立法活動,其立法主體一是那些享有國家立法權的立法機構,二是享有委托立法權的行政機構。總之,政策規劃隻有按照一定的程序予以審查,取得合法化的地位之後,才能夠使得公共政策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具有約束力和權威性。

政策規劃內容的合法化主要是指政策規劃應該與國家的憲法和現行法律相一致,在內容上不能夠發生相互抵觸的現象。也就是說,政策規劃不僅要符合有關的法律原則,而且還要符合法律的具體規定。為了確保在政策規劃當中做到這一點,不僅需要在政策規劃過程中要把政策備選方案與相關的法律法規相對照,而且還需要充分發揮法律性政策機構的審查作用。必要的話,還應該考慮在公共政策規劃的相關程序當中建立專門的法律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