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製度的可行性西方國家企業是在天然有利的所有製環境和管理上經曆了科學管理階段的“管理革命”後建立起現代企業製度的;而我們則必須在首先明確產權關係和企業管理要完成從目前傳統的經驗管理向科學管理、現代管理過渡的條件下建立企業製度。現代企業製度是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而我國的現代企業製度卻處於逐步形成的市場經濟環境下。西方的現代企業製度是在產權關係明晰基礎上進行的結構調整;我國的現代企業製度卻承載著理順產權和現代產權塑造的雙重任務。

傳統的計劃經濟體製條件下的國營企業不能和真正的企業相提並論,它是政府機關的附屬物,抑或是類似於工廠的生產組織,此乃共識。自1978年之後經過十多年的改革,雖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企業的經營機製和經營方式也確實發生了一些重大變化,但是並沒有建立起企業運行所應具有的機製,這突出地表現在企業經營不能自主決策和負盈不負虧上。而這兩個問題又恰是真正經營意義上的企業所應具備的基本功能和運行機製。產生這兩個問題的根本原因在於國有企業的管理體製沒有得到真正解決,因此,繼續深化企業製度改革的關鍵是政府改革。以國有企業公司化為主要標誌的現代企業製度改革,是建立在我國已有企業製度基礎之上的。在國有企業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企業的背景下,在沒有完成從工廠製度向企業製度的轉化過程的基礎上來構建現代企業製度,能否超越企業製度這個曆史階段,直接構建現代企業製度是個難題,其結果也是個未知數。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企業製度有一個發展階段,公司製本身也有一個發展過程,現代公司製是在近代公司製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些過程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製度發展的一般規律。按照企業製度發展一般規律的要求,國有企業首先都應當成為而且必須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企業,雖然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要建立現代企業製度,但絕大多數國有大中型企業卻必須建立現代企業製度。在目前國有企業還不能算上是真正意義上的企業的背景下,產生了能否逾越建立企業製度這個過程而直接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問題。我國目前提出的建立現代企業製度所依據的理論前提,一是國有企業在尚未完成從工廠製向企業製度轉化的條件下可以直接建立現代企業製度;二是國有企業建立企業製度和建立現代企業製度可以同時完成。遺憾的是這兩個前提都缺乏理論證明。這個問題不解決,勢必會產生一定程度的盲目性,從而使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目標具有一定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現代企業製度有它的一般形式,也有它的特殊形式;國情不同,現代企業製度的具體實現形式也不同。中國在照搬西方式現代企業製度的過程中,遇到了許多難以解決的矛盾。這些矛盾表明,中國隻有從自己的國情出發,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現代企業製度,才能把改革不斷推向深入。國有企業改革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目的在於試圖利用這種製度的優越性從整體上搞活企業,使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然而事與願違,大多數已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國有企業在其原有問題未得到解決的情況下又徒增新的困擾。是現代企業製度出了問題,還是國有企業不適於構建現代企業製度?我國國有企業難以建立西方式的現代企業製度,其原因主要不在於現代企業製度,而是我國國有企業不具備建立這種企業製度的條件。搞活國有企業必須進行製度創新,但其途徑不是照搬西方式的現代企業製度,而是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創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國有企業製度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辦法。

一、現代企業製度的實現形式可以多樣化

現代企業製度既有它的一般形式,也有它的特殊形式。現代企業製度的實現形式也是多樣化的,各國經濟、政治、曆史、文化背景不同,經濟成分不同,企業的性質不同,所采用的現代企業製度的具體形式也不同。中國是一個具有特殊國情的國家,適合中國國有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企業製度,自然也應該有它的特殊形式。法人治理結構、有限責任製度、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等是現代企業製度的一般形式,而“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則是它的基本特征。在各國環境下實際運行的現代企業製度是其特殊形式,它們除了具有一般形式所具有的規定性和特征之外,還有許多獨到的規定性和特征。從各國的具體實踐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做法不同;同是發達國家,美、日、英、德、意、法等的現代企業製度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從公司內部的組織結構看,各機構及其當事人的職權也不盡相同;從公司的治理準則看,差異更大。例如,有的國家實行的是單層董事會製度,有的則是雙層董事會製度;有的國家公司的決策權屬於監事會,有的則屬於董事會。不僅如此,現代企業製度即使在同一國家運用於不同主體也存在差異。例如,法國國有企業實行的是國家監控與自主經營相結合的經營管理方式;德國國有企業實行經營權、監督權、所有權“三權均衡”的經營機製;美國的國有企業實行國有民營,承包商負責具體的經營活動,國家對承包商的經營活動進行監控;意大利對國有企業實行參與製經營,即通過國有控股機構實現對企業的管理;英國則實行的是獨資經營,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製。這些國家的國有公司和本國的公眾公司,在治理結構上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公眾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一般都比較規範,三權鼎立、相互製約的特征比較突出,但國有公司卻難以做到這一點。因此,距離規範的法人治理結構還有很大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