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時刻防範交易風險(1 / 1)

做自己的主人。

——猶太箴言猶太人做生意十分注重合同。有一位出口商A與猶太商人B簽訂了10000箱磨菇罐頭合同,合同規定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A出口商在出貨時,卻裝運了10000箱150克的蘑菇罐頭。貨物的重量雖然比合同多了50%,但猶太商人B拒絕收貨。A出口商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錢,而猶太商人B仍不同意,並要求索賠。A出口商無可奈何,賠了猶太商人810多萬美元後,還要把貨物另作處理。此事看來似乎猶太商人太不通情理,多給他貨物也不要。事實不是那麼簡單。首先因為猶太人極為注重合同,猶太人可以說是“契約之民”猶太人生意經的“精髓在於合同”他們一旦簽訂合同,不管發生任何困難,也絕不毀約。當然他們也要求簽約對方嚴格履行合同,不容許對合同不嚴謹和寬容。猶太人對合同的如此重視,與猶太人信奉猶太教有關。猶太教有“契約之宗教”的稱譽,舊約》全書就被當做“神與以色列人的簽約”猶太教認為,人之所以存在,是因為與神簽訂了存在的契約之緣。猶太人相信此說,所以猶太人不毀約,一切買賣隻篤信合同。相反,誰不履行合同,就會被認為違反了神意,猶太人絕不會允許的,一定會嚴格追究責任,不留情地提出索賠要求。第二,猶太人精於經商,深諳國際貿易法規和國際慣例。他們懂得,合同的品質條件是一項重要條件,或者稱為實質性的條件。合同規定的商品規格是每罐100克,而A出口商交付的每罐卻是150克,雖然重量多了50克,但賣方未按合同規定的規格條件交貨,是違反合同的。按國際慣例,猶太商B完全有權拒絕收貨並提出索賠。根據聯合國公約,A出口商的行為是根本違反合同的;根據美國法則是重大違反合同。根據英國法是違反要件,英國法把它視為要件。因此,猶太商B此舉是站得住腳的。第三,上述案例中,還有個適銷對路問題。猶太商購買不同規格的商品,是有一定的商業目的的,包括適應消費者的愛好和習慣、市場供需的情況、對付競爭對手的策略等。如果出口方裝運的150克蘑菇罐頭不適應市場消費習慣,即使每罐多給50克並不加價,進口方的猶太商人也不會接受,反而打亂了他的經營計劃,有可能銷售通路和商業目標受到損失,其後果是十分嚴重的。第四,本情況的發生,還有可能會給買方猶太商人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假設猶太進口商所在國是實行進口貿易管製比較嚴格的國家,如果進口商申請進口許可證是100克的,而實際到貨是150克,其進口重量比進口許可證重量多了50%,很可能遭到進口國有關部門的質疑,甚至會被懷疑有意逃避進口管理和關稅,以多報少,要受到追究責任和罰款。由此可見,合同是買賣的極為重要的要件,違反合同規定,對買賣雙方會產生嚴重後果。猶太人深知其要害,故強調要守約。對於與神簽訂的“合同”也同樣會將之賣掉。在猶太人中有專門從事購買合同的人,這種人購買合同後,代替賣方履行合同,從中獲利。這種買合同獲利的商人稱為“中間人”或“代理商”在猶太商人中,不論貿易大小,都有與“中間人”打交道的。要信守誠實之道,不可使用欺騙的手段獲利,同時要防止別人欺騙你。

上一章 書頁/目錄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