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區主體的“廣泛參與”是建設和諧社區的內在運行機製(1 / 2)

“在有關政治的理論研究和經驗研究中,參與都是一個核心概念。”“參與”一詞,按照新版《現代漢語詞典》上的解釋是指“參加事務的計劃、討論、處理”等。所謂“社區參與”就是參加有關社區事務的計劃、討論和處理。完整意義上的社區參與應包括參與主體、客體、動機和目標四個方麵。社區參與的主體包括社區中的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以及社區居民等,其中居民的參與行為將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社區建設;社區參與的客體是社區的各種公共事務,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等各方麵的事務。參與主體在這些事務中主動參與的程度和效果將影響社區建設狀況。社區參與的心理動機是公共參與精神,它是激勵並維係參與行為達到一定參與目標的內在動力。社區參與的目標是促進社區建設和人的全麵發展。按社區參與的主體不同,社區參與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社區參與是:社區參與既是政府、企業及非營利組織介入社區建設的過程、方式和手段,更是指社區居民參加社區建設計劃、項目等各類公共事務與公益活動的行為及其過程,體現了居民對社區建設責任的分擔和對社區建設之成果的分享。而狹義的社區參與概念則僅僅指社區居民參與的實踐。本文所討論的參與問題是廣義的社區參與。

就社區的概念而言,德國社會學家F.滕尼斯在他的《社區與社會》一書中指出,社區(Gemeinschaft),是指那些具有共同價值取向的同質人口組成的、關係親密、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撫、富有人情味的社會關係和社會團體。當前我國城市社區建設中的“社區”,一般是指經過社區體製改革後作了規模調整的居民委員會轄區。實際上是一個類行政區劃的概念。對於和諧社區的定義尚無統一界定。據全國首屆構建和諧社區高層論壇與會者達成的共識認為,“和諧社區”的構成要素主要包括:①居民對社區事務能夠廣泛參與;②社區內三種法人(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參與共建的積極性比較高;③社區的服務功能比較完善;④社區內有良好的社會風尚;⑤社區管理有序,社會穩定安全;⑥社區組織結構合理,各種規章製度完善。基於這六點,與會者普遍認為廣泛參與是構建和諧社區的生命線。

早在1981年,聯合國就出版了《廣泛參與作為一種戰略推動社區層麵的行動與國家發展》一文,對社區發展的廣泛參與問題做了深入討論。塞繆爾·亨廷頓在《變革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中認為,公民的政治參與並受其影響的廣泛程度是現代國家與傳統國家的最大區別。廣泛的社區參與是培養現代公民的重要途徑。可見,聯合國和國外許多國家倡導的社區發展(即社區建設)都把培養社區成員的公共參與精神,在社區發展過程中促使民眾積極參與本社區的公共事務,作為社區發展的重要目的和基本原則。一方麵,“參與”標誌著居民既可以分享社區內的利益,又能夠承擔社區內的責任。沒有居民的廣泛參與,社區和諧就不可能實現。北京市已將居民的社區認同感、參與率和滿意度作為和諧社區量化評估的重要指標。另一方麵,駐地企業、非營利組織願意為所在社區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願意與政府共駐共建、優勢互補、形成合力、資源共享,也是建設和諧社區的重要因素。參與主體通過廣泛參與,促進參與客體變革和演化,從而推動社區建設和社會全麵進步,最終推動人與社區和諧發展。可見,主體的廣泛參與是建設和諧社區的內在運行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