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服別人要“以理為主,情理交融”。“三分含情,七分敘理”乃成功的思想教育之談。這句話辯證地告訴我們,一定要把“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兩者結合起來,做到情中有理,理中含情,以理為主,情理交融。
周總理說過這樣一句話:“與人說理,需使人心中點頭”。如果能夠做到這一點,曉之以理是重要的一方麵,以情動人則更是一個不可忽略的重要方麵。情與理結合,理借情動人,這就稱得上是說服別人的一種最有效的方法。曾經有一位後進生王某,父母常年在外經商,對他疏於管教,從而他便沉迷上了上網,性格變得暴躁,經常跟同學發生衝突,甚至因小事而大打出手,他的老師發現他的情況之後,曾多次找他談心,但效果不明顯。一天,他因追打本班同學之時,不慎手打到了窗玻璃上,頓時血流如注,他的老師見此二話沒說,趕緊把他送到醫院,為他抓藥送飯,直至康複。並一直不提此事,不久他主動向老師承認錯誤,同時他的老師也抓住時機,並講明了上網的危害性及學習的重要性。過了一段時間之後,他便改掉了不良行為習慣,勤奮學習,在期終考試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以情感人,以理服人,啟發了這位學生的自覺性,提高了思想認識。所以,在當學生遇到某方麵的思想障礙之時,如果給與他劈頭蓋腦的斥責和簡單粗暴的批評,不但不能夠起到好的效果,與之相反還會傷害學生的自尊心,造成情感上的對立,甚至還會使矛盾向更嚴重的方向發展。
情理交融,判決除了需要曉之以理之外,還需要動之以情,同時做到情與理相結合。比如清代張問陶在一起頂凶賣命案的判詞中,對於將兒子賣於他人頂凶而險些釀成冤案的王桂林的責任之中就連續性地用了4個比喻,說理十分形象。判詞是這麼寫的:“熏蚊虻以燒艾炷,恐壞羅惟,剔蚯蚓於蘭根,慮傷香性,治惡僧須看佛麵,撻瘋狗還念主人”,將“本府為愛護孝子心”的抽象思想,表達的形象可感而又便於理解和接受。判詞還以飽含感情的筆觸憤怒斥責了行凶之人,情理交融,收到了極好的表達效果。如“夫使二百金可買一命,則家有百萬可以屠盡全縣”,又如,判詞指出凶手屈培秋第一次行凶“或非居心殺人,後一殺則純為恃富殺人,有心殺人,誤殺者,可免抵,故殺者,不可免也。”在我們國家,道德的力量通常都會比生硬的法律理由更能夠令人信服,所以我們在進行說理的時候,如能輔以道德情感來褒貶案件的是非責任,就常常能夠達到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