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安理會的改革問題,還涉及到其他一些法律問題和現實障礙。要改組安理會,就必須動憲章。修改憲章有兩種法定程序,即修正和重新審查。但無論哪種方法,兩種程序都需要審議機構成員的2/3表決通過和2/3會員國包括安理會全體常任理事國的批準。這無異於一個互為前提、首尾相接的鋼鐵連環。對這個連環的突破,無疑需要經曆一段複雜而艱難的道路。另一個問題是“前敵國”條款的修改問題。1945年製定聯合國憲章時,戰勝國為防止德日軍國主義東山再起,在憲章第107條規定: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采取或授權執行之行動。第53條也有關於“敵國”的規定。若要修改這兩個條款就必須采取上述程序中的一種規則。如果不取消這些條款,日、德兩國就無法名正言順地成為安理會的常任理事國。
五大國異口同聲:安理會改革要從緩
安理會改革是聯合國核心權力機構的改革,五大常任理事國的態度又如何呢?
美國說:“安理會雖然不是一個完善的機構,卻從來沒有發揮現在這麼大的作用。事實上,在聯合國的曆史上,安理會現在首次開始發揮憲章為它設想的作用。”
法國說:“安理會的10個非常任理事國已確保了成員國席位公平分配的原則,而它們對安理會的重大作用作出了貢獻,目前這個作用終於恢複了它原有的性質。”
英國說:“目前的安排讓所有區域的國家得到公平的席位分配,並能夠與負起全球責任的常任理事國一起工作。”它強調說:“這不是一種反對改革的論點。”實際上這句話正好是“此地無銀三百兩。”
俄羅斯的表態要算是最赤裸裸的。它說本組織絕不能夠輕易地檢修一架既沒有損壞而且實際上還工作狀況良好的機器,而帶來使之癱瘓的危險。”
中國的態度看來是最積極的。錢其琛外長在聯大發言時闡述了中國在改組安理會問題上的立場:安理會應適當擴大;應按公平地域分配原則改革;應充分照顧占聯合國會員國絕大多數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改革方案應經過廣大會員國全麵充分的討論和協商,並為他們普遍接受。
中國駐聯合國副大使王學賢1997年4月間意味深長地說,安理會的改革不應強硬規定最後期限。
目前,聯合國有五個改革工作組:和平綱領工作組、發展綱領工作組、安理會改革工作組、財政狀況工作組及加強聯合國係統工作組。前兩個旨在重新界定聯合國在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以及在發展領域方麵的作用和目標。後三個工作組主要著眼於聯合國內部機製的改革與調整。兩方麵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因此,聯合國大會一直強調一攬子改革方案,不能隻進行局部改革。看來真正的改革並非易事。
正如安南曾抱怨過的:“俄羅斯大使指出,我的時間比上帝多。但是,我也指出,他在沒有各委員會、沒有185個會員國的情況下工作,條件當然十分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