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人民公社必須以生產隊所有製為基礎,否認生產隊所有製,不可避免地引起農民不滿。毛澤東說:“目前我們跟農民的關係在一些事情上存在著一種緊張狀態。我認為,我們應當透過這些現象看出問題的本質,即主要矛盾在什麼地方。這裏麵有幾方麵的原因,但是我以為主要地應當從我們對於農村人民公社所有製的認識和我們所采取的政策方麵去回答問題。”“問題是目前公社所有製除了有公社直接所有的部分以外,還存在著生產大隊(管理區)所有製和生產隊所有製。而生產隊所有製,在幾年內,還是整個公社所有製的基礎。”“六中全會的決議寫明了集體所有製過渡到全民所有製和社會主義過渡到共產主義所必須經過的發展過程,這是一個缺點。因為那時我們還不認識這個問題。這樣,下麵的同誌也就把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三級所有製之間的區別模糊了,實際上否認了目前還存在於公社中並且具有極大重要性的生產隊(或者生產大隊,大體上相當於原來的高級社)的所有製,而這就不可避免地要引起廣大農民的不滿和反對。”會議期間,2月28日,毛澤東在《經濟消息》第九期所載《是缺糧問題,還是思想問題?》一文上,寫了一段批語,認為由基本的隊有、部分的社有製,到基本的社有、部分的隊有製,“這是一個由小集體所有製(隊有)到大集體所有製(社有)的逐步發展過程。不認識這個客觀真理,不可能根本解決問題,不能說服人。”事實上,退回來實行相當於原來高級社的生產隊所有製,正好說明人民公社化這種生產關係的變革,不適應當時我國農村生產力發展的水平,犯了超前的錯誤。毛澤東在第二次鄭州會議上的講話承認:“問題隻是我們在生產關係的改進方麵,即是說,在公社所有製問題方麵,前進得過遠了一點。”
(2)堅持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社會主義原則,糾正平均主義和過分集中兩種傾向。毛澤東在分析瞞產私分的現象後指出:“所謂平均主義傾向,即是否認各個生產隊和各個人,由於生產和勞動的情況有所差別,從而他們的收入也應當有所差別。而否認這種差別,就是否認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社會主義原則。所謂過分集中傾向,即否認生產隊的所有製,否認生產隊應有的權利,任意把生產隊的財產上調到公社來。”他提出,要妥善地堅決地改變這些傾向,克服平均主義,改變權力、財力、人力過分集中於公社一級的狀態。針對這個問題,2月28日,毛澤東在山西省委《關於整頓和鞏固人民公社的決議》上寫了一段批注,強調應當批判隻顧國家和公社大集體、而不顧生產隊小集體和社員個人等的左傾冒險主義思想。
(3)重申價值法則、等價交換是社會主義時期不能違反的經濟法則,揭示“共產風”的實質就是無償占有別人的勞動成果。上述兩種傾向都包含有否定價值法則、否認等價交換的思想在內,當然是錯誤的。會前,毛澤東於2月27日上午同新鄉、洛陽、許昌、信陽四位地委書記座談時,就曾經尖銳指出:現在我們對窮隊富隊、窮村富村采取拉平,是沒有理由的,是掠奪,是搶竊。現在頂牛,一方麵生產隊批評上邊是平均主義,另一方麵上邊批評下邊是本位主義。兩種主義都有,但是我們在黨內主要鋒芒還是反左。為了說明等價交換這個在社會主義時期不能違反的經濟法則,毛澤東在會上講話時,通過回顧曆史,揭示了“共產風”的實質。他說:“公社在1958年秋季成立之後,刮起了一陣‘共產風’。主要內容有三條:一是窮富拉平。二是積累太多,義務勞動太多。三是‘共’各種‘產’。”“這樣一來,‘共產風’就刮起來了。即是說,在某種範圍內,實際上造成了一部分無償占有別人勞動成果的情況。”在分析我們黨對民族資產階級采取贖買政策後,他反問道:“我們對於民族資產階級這樣的剝削階級所采取的政策,尚且是如此,那麼,我們對於勞動人民的勞動成果,又怎麼可以無償占有呢?同誌們,價值法則依然是客觀存在的經濟法則,我們對於社會產品,隻能實行等價交換,不能實行無償占有。違反這一點,終究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