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人民團體或學校學生,如向政府有所請求,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呈請,主管機關不能解決時,應候主管機關向其上級機關呈請核辦,不得越級請願。
(二)凡人民團體或學校學生請願時,應派代表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其代表人數以十人為限,不得聚眾威脅,違者應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予以解散。
(三)各學校學生,如有罷課或遊行示威或其他擾亂公安情事,各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采取必要措施,或予以解散。
(四)各地人民團體,如有罷業罷工或遊行示威或其他擾亂公安情事,各該管行政機關,應采取必要措施或予以解散。
(五)凡人民團體或學校學生不遵守以上條文規定,致妨害公共秩序,阻礙交通,妨礙公務,毀損公私財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當地政府應采取緊急處置,作有效之製止,其觸犯刑法者,並送由司法機關處理。
(六)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以上辦法及有關法律條文之規定,應由各級主管機關切實執行,並曉諭各機關團體學校一體遵照為要。
附有關法律條文(略)
《臨時辦法》、蔣介石的“談話”發表後,輿論嘩然,許德珩、梁漱溟、黃炎培等均痛切陳詞,予以譴責。許德珩說:“不論憲法約法,乃至最近……簽訂之施政方案,均規定人民有言論集會結社自由,而對學生情感何以要另定臨時緊急法?憲法約法等是否為騙人之幌子?各種法律中,人民究竟遵守何種法律?在文告口號中,口口聲聲稱政府領導人民,何以官吏貪贓枉法,而偏要人民守法?今日內戰激烈,民不聊生,孫中山先生臨終遺言為‘和平奮鬥救中國’,而今日則一切反是。希望政府切實反省,勿對任何進忠告者,取敵視態度。”梁漱溟說:“政府何以無勇氣與學生討論時事,何以必須召開臨時國務會議,定出緊急處置辦法,限製人民請願自由,何以必須出動軍警鎮壓,如臨大敵?世界各國對學生采取如此嚴厲之手段似尚少見,進言之,國民黨主政期中,實行黨化教育,已達20年,黨團控製學生,學生運動係如何造成,豈能輕輕諉過他人?今日之計,政府對和平問題必須作善意考慮,對學生運動,更應立即妥善解決。”
上海各界人士座談會出席者:柳亞子、許廣平、鄭太樸、馬敘倫、葉篤義、張瀾、包達三、譚平山、郭沫若、朱蘊山、沈體蘭、沈鈞儒、朱紹文、馬寅初、張誌讓等17人,會上,“一致認為,學生之行為值得敬愛……大家對《維持社會秩序臨時辦法》展開熱烈的討論,其結果如下,第一,認為請願是一種人民基本權利,在今日政府所頒布而尚未生效之憲法第十六條,及今日尚未失效之訓政時期約法第廿條,均有規定,所以此次學生向國民黨當局請願,不能不認為是合法而且是正當的行為。第二,凡屬人民基本權利關係,必須以法律來規定,不能容許以命令來變更或加以限製的。第三,此次《維持社會秩序臨時辦法》,到底是法律還是命令,如其說它是法律,沒有經過合法手續,如其是命令,那是不能把它來限製人民基本自由。從立法方麵嚴格來講,政府實不免有違法之嫌,尤其是從行政責任上來看,不能不認為今日政府犯了曆史重大錯誤,忘記了過去的教訓。此種局勢如再隨政治惡化,發展下去,將至不可收拾。”中大學生發表了《抗議書》如下:
中央大學學生對“維持社會秩序臨時辦法”的抗議書
1947年5月20日
任何民主國家的人民,均有享受身體自由,言論出版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以及遊行請願自由的權利,任何民主國家的政府,均有保障人民上列諸項基本自由的義務,在憲法頒布新政府成立的今日,政府竟製定所謂“維持社會秩序臨時辦法”,我們不勝駭異,我們要指出:整個社會秩序已被內戰破壞無遺,我們遊行請願的目的是為了爭取社會的安定和繁榮!上述法案不但剝奪人民基本自由,違反民主精神,且與蔣主席四項諾言亦背道而馳,我們對政府此種非法行為,除深表遺憾外,特此嚴正抗議。
蔣介石對學生運動采取以鎮壓為主的策略,還有一個目的就是支持和鼓勵學生中的國民黨、三青團骨幹分子采取進攻的姿態,發動學生中的國民黨員、三青團員,爭取中間學生退出反饑餓行列,以孤立進步學生。
18日,也就是蔣介石召開臨時國務會議的那一天,中大學生中的國民黨、三青團骨幹分子,糾集一夥人成立“中大複課運動委員會”,發表宣言,發動學生簽名。國民黨《中央日報》報導說“繼起響應者極為踴躍”,實際上隻二三百人。“中大複課運動委員會”的《複課宣言》代表了學生中國民黨、三青團骨幹分子竭力爭奪中間學生的基本論點,很值得一讀。茲將《複課宣言》摘錄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