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董書記那樣對醫大的校長講了,但是在真正操作的過程中,雙方還是必須要以合同為基礎,不然的話我們還簽這份合同幹什麼?

董書記的話其實也就是表明一種態度罷了,不然的話雙方為何一致都認為在正式簽約之前要反複磋商合同的內容?

當然,如果今後雙方在合同的執行上真的出了什麼問題的話,肯定還是以協商解決為主的,畢竟這是公對公的事情,沒有必要把事情鬧到法庭上去。

其實民企與政府之間的合同糾紛也是如此,如果不是民企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他們肯定是不願意與政府打官司的。民企與政府打官司的成本是非常高的,這很可能會讓這家企業從此再也拿不到官方的項目。

不過我從來都認為,在很多民企與政府的官司中,單純就官司而言,往往都是政府會成為輸家,因為政府的官本位思想過於嚴重,所以往往就會成為違反合同的那一方。

在我們國家,知法犯法早已經是一種普通現象。究其原因來講其實很簡單,說到底還是我們很多的官員法律意識薄弱,思想裏麵封建意識濃厚,“老子就是王法”這樣的想法在很多官員的骨子裏麵根深蒂固地存在著。

所以,我從來不認為我們國家建設法治社會是一件簡單的事情,我經常就想,如果我們國家真的要建設成像西方國家那樣一切都遵循法律行事,這起碼還需要至少五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

這說到底還是法治與人治的問題。如果進一步去分析的話,那就是體製的問題了。在我們現行的這種體製下,是不可能從人治完全地轉換到法治上去的,因為中央集權體製與法治本來就是一種矛盾。

但是,對於一個民族眾多、幅員遼闊、社會矛盾較重的發展中國家而言,中央集權卻又似乎是唯一可行的體製,因為似乎隻有這樣的體製才可以做到令行禁止,從而使得一個國家領土得以完整、人心得以凝聚。

但是任何一個國家都必須要有法律,這是約束公民最起碼的準則。隨著社會的進步,法治社會與人治社會的差異將會變得越來越小,說到底就是法律公平的原則是否能夠得到真正體現的問題。

商業合同就是人們必須遵循的最起碼的法律準則。所以我從來都認為,如果政府與民企在發生法律糾紛之後,而且政府方麵有著明顯的違約責任的話,那麼政府的官員就應該受到黨紀的嚴肅處理,這才是推動法治建設最好的方式。可惜的是,目前我們國家並沒有這樣去做。當然,這其中的原因是可能比較複雜。

這說到底還是因為體製的問題,這個問題太過敏感,即使是上層也不得不小心翼翼。這是國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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